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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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批准国家主席江泽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3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