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徐政发[2004]146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ぉ,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徐各单位:
为做好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04ぉ23号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对象和安置原则
今年我市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服满本期规定年限的第三期以上士官;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改革未服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满10年的士官;成建制撤销,改编为预备役以及调整精简任务重,部队需要安排的部分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和满9年的退役士官。1999年12月1日前选取的士官,符合民政部、总参谋部、总后勤部等联合下发的《因病提前转业安置的志愿兵所患几种常见慢性病基本稳定条件》((1993ぉ卫联字第156号ぉ的规定,安排提前转业的,需通过省组织的有关医疗机构的鉴定。
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退役士兵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市、区ぉ安置。其中,市区的退役士兵,由市、区两级分别安置。部省属单位安置指标按原渠道落实。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者和双向选择人员由市负责安置。其余人员按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由市、区两级按6∶4的比例分别承担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因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服现役期间其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以及结婚满2年(因军队调整精简服现役满9年的转业士官,结婚满1年ぉ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允许易地安置。其他需要易地安置的,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因军队调整精简提前退役的士兵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等对待。其中,服现役满1年的退役义务兵,按照服现役期满退役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安置;服现役满9年的退役士官,按照服现役满10年的退役士官的有关规定安置。
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ぉ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社会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ぉ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城镇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和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对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各地应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中优先选用。各接收行业、系统和单位,特别是行业主管部门,要支持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配合当地民政部门积极承担安置任务。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一名安置指标8万元的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用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一次性经济补助。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对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和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由当地政府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各级劳动、人事、编制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人员调动录用手续和编制审批事项,同时,按其拒绝接收安置的人数,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按每个安置计划8万元的标准由安置部门收取有偿转移资金。拒绝执行处理决定和逾期缴纳罚款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符合安置条件的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高级士官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优先照顾。
(二ぉ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认真学习借鉴外地推行自谋职业的做法和经验,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服役期满2年的2万元,服役期满10年的4万元,在此基础上,军龄每增加1年增发2000元。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解决自谋职业所需经费,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按时发放。各有关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颁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办理相关优惠手续,确保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国办发(2004ぉ10号ぉ中所规定的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服务、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应享受的优惠政策全部落实到位。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单位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所在街道或乡镇接收管理。
(三ぉ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凡未经省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购买城镇户口的农村退役义务兵,以及城镇户口占用农村征集指标和城镇户口从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一律不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对省移交我市易地安置的转业士官,其配偶户口系婚后从外地迁入的(正常工作调动、大中专毕业生分配、投靠直系亲属者除外ぉ,只对转业士官本人办理落户手续,不予指令性安置工作,全部在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从外省市入伍、因特殊情况需在我市安置的城镇义务兵,以及入伍期间父母“农转非”需在城镇安置的农村义务兵,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安置工作的退役士兵自安置部门发出安置通知的第二日起,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到用人单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分配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ぉ切实保障安置对象的合法权益。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要与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非本人原因或严重过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所有接收退役士兵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确保退役士兵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接收单位应从退役士兵报到之日起计发工资,一个月内安排上岗,不得推诿拖延。对上岗工作的退役士兵不得实行试用期或收取各项费用。由于接收单位原因致使城镇退役士兵未能按时上岗的,由接收单位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给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生活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安置的,城镇退役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后的第二个月起,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对其本人全额计发生活补助,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解决。
(五ぉ加大退役士兵培训工作力度。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对城镇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努力提高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培训工作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各地公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登记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
(六ぉ妥善安置农村退役士兵。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按照培养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推动开发和使用工作向纵深发展。对从事农业生产的,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要求出发,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积极探索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新路子。要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情况(包括货币安置ぉ列为双拥工作的考核项目,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凡完不成当年安置任务的县(市ぉ、区和单位,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县(市ぉ、区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要深入进行国防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牢固树立国防观念,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安置工作的社会风尚。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严格依法办事,严格执行政策。各级劳动、人事、编制、公安、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开展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我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