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济南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7:3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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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济政字[2005]25号

各县(市ぉ、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新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切实搞好义务兵家庭优待工作,市政府确定,自2005年起,我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筹集渠道及发放标准由按义务兵入伍前的户口性质(城镇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ぉ划分,改为按有无承包地划分。

二、无承包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市和县(市ぉ区财政按现行财税体制分担,即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区和高新区由市和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由市和县(市ぉ财政按2∶8的比例分担。具体发放标准由市政府确定,2005年度发放标准为2000元。
有承包地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县(市ぉ区和乡镇财政予以保障。具体发放标准由县(市ぉ区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确定。

三、所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各县(市ぉ区民政部门于每年12月份统一发放。市级应承担的部分,县(市ぉ区先行垫付发放,经市民政、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据实拨付。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