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6: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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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政[200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5〕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的对象和时间 
今年接收安置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以及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军队院校、老干部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四总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军事科学院因体制编制调整安排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的接收工作,原则上从2005年11月底开始至2006年1月底基本结束。转业士官接收安置的具体时间按省安置部门的通知执行。 
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含义务兵、复员士官、转业士官)的安置任务原则上于2006年8月底之前完成。 
二、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后,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负起管理教育的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退役士兵思想教育,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主席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改革建设的形势及前景,正确理解党和政府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上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珍惜和爱护军人荣誉,遵纪守法,始终保持革命军人的本色和作风,自觉将个人前途融于实现和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中;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择业观的教育,增强其依靠良好军人素质到新的岗位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就业机制相适应的就业观念,体谅国家和地方政府的困难,服从当地政府的安置。 
各级宣传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扬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捍卫国家主权、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改革发展中建立的丰功伟绩,大力宣扬退役士兵中的先进典型,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法规,营造社会关心、支持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妥善做好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 
要加大依法安置的力度,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克服困难,坚决完成市、区人民政府下达的接收安置任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退役士兵。对于需要社会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合理地制订安置计划。市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的社会统筹计划,由市人民政府下达;各系统干部职工的退役子女、配偶,由其户口所在地的区安置部门直接介绍到其父母、配偶系统接收安排,不另行下达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在制订退役士兵社会统筹安置计划和按年度轮流向各单位分配伤病残退役士兵时,要注意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统筹安置计划相衔接,以保证安置计划的合理性、时效性。用人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省人民政府第129号令,按人均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鄂政电〔2005〕2号)要求,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城镇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对于符合国家现行安置政策的城镇退役士兵,凡是父母或配偶有单位的,仍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原则,由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采取安排工作、经济补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各系统和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等重点安置对象,要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置;对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在落户条件上可予以适当放宽。各级安置部门要按照'边接收边安置'的办法,及时将退役士兵的档案关系和工作关系开具到其父母或配偶所在系统或单位,尽量缩短他们待安置时间。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因接收单位的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应按有关文件要求,从安置部门开具工作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 
要继续深化安置工作改革,加大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力度。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能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级安置部门要严格按照《武汉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规范办理程序和补助标准,要充分利用大、中专院校和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帮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尽快掌握一至两项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积极性。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质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的农村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予以扶助。要继续大力培训和开发使用农村退役士兵两用人才,并要注重培训开发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和突出矛盾,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同志要具体抓,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狠抓落实。要强化安置纪律,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占用农业户口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一律不准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对完不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区;对拒不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其他人员予以处罚;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不到位而导致重大问题发生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市、区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作为同级政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为退役士兵排忧解难;其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根据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列入年度支出预算。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