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

2020年07月23日15: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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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公告2006年第43号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53届会议于2005年7月22日以MEPC.132(53)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以下简称“《73/78防污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的修正案。
根据《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第16(2)(g)(ii)条关于修正案默认接受程序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06年11月22日生效。
我国是《73/78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对其内容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修正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附件:《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MEPC.132(53))
(《防污公约》附则VI及《氮氧化物(NOx)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环保会第MEPC.132(53)号决议
A. 《防污公约》附则VI的修正案
第2条
1 在现有的第(13)款后面增加以下新的第(14)款:
“(14)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对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有效期满之日的日期和月份”。
第5条
2 现有标题由下文代替:
“检验”
3 现有第5条由下文代替:
“(1) 等于和大于400总吨的每一船舶和每一固定式和浮动式钻井装置及其他平台应接受下列规定的检验:
(a) 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或在首次签发本附则第6条规定的证书前进行。该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
(b) 换新检验。在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进行,但不可超过5年,本附则第9(2)条、9(5)条、9(6)条或9(7)条适用者除外。该换新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
(c) 中期检验。在证书的第2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或在第3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它应代替本条第(1)(d)款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该中期检验应确保船舶的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这种中期检验应签注在根据本附则第6条或第7条签发的证书上;
(d) 年度检验。在证书签发的每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包括对本条第(1)(a)款提到的船舶设备、系统、配件、装置及材料的全面检查,以确保其按本条第(4)款的要求进行维护并使其保持在令人满意的服务状态。这种年度年度检验应签注在根据本附件第6条或第7条签发的证书上;以及
(e) 总体或部分附加检验。在本条第(4)款所述的调查所引起的修理后,或在做过重大修理或换新后根据情况进行。这种检验应为确保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的有效性,修理或换新所用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都能令人满意而且船舶在各方面都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2) 对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制订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附则中适用的规定。
(3) (a) 有关实施本附则规定的船舶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实施。这种组织应遵守本组织通过的导则1。
(b) 以查证符合本附则第13条为目的的发动机机和设备的检验应按照《氮氧化物技术规则》进行。
(c) 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设备状况与证书所载细目实质上不符时,该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确保采取了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如没有采取纠正措施,主管机关应撤销其证书。如果船舶位于另一当事国的港口,则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主管当局。如果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已经通知了港口国的有关当局,该港口国政府对这样的官员、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帮助其履行本条规定的职责。
(d) 在任何情况下,有关主管机关应充分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证为满意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
(4) (a) 应保持对设备的维护,使其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明确批准,不得变动已经过检验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允许用符合本附则规定的设备和装置直接更换这些设备和装置。
(b) 如果船舶发生事故或被发现有缺陷,且其对本附则涉及的设备效用或完整性有重大影响,该船的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
第6条
4 现有标题由于下文代替:
“证书的签发或签注”
5 现有第6条由下文代替:
“(1) 在根据本附则第5条的规定进行初次检验或换新检验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签发给:
(a) 等于和大于400总吨,从事前往其它当事国管辖下的港口或离岸码头航行的任何船舶;和
(b) 从事前往其他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主权或管辖水域航行的平台和钻井装置。
(2) 1997年议定书生效前建造的船舶应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在不晚于1997年议定书生效后第一次计划的干坞检验时间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1997年议定书生效后三年。
(3) 这种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注。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第7条
6 现有标题由下文代替:
“由另一国政府签发或签注证书”
7 现有第7条由下文代替:
“(1) 1997年议定书的当事国可应某一主管机关的请求,对某一船舶进行检验,如认为符合本附则的规定,应按照本附则签发或授权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并且如果合适,应根据本附则在该船舶的证书上签注或授权签注。
(2) 应尽速将一份证书的副本和一份检验报告的副本送交请求检验的主管机关。
(3) 在这样签发的证书上应载有该证书是应某主管机关的请求而签发的说明,并与根据本附则第6条规定签发的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和得到同样的承认。
(4) 不得向有权悬挂非1997年议定书当事国国旗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第8条
8 现有第8条由下文字代替: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符合本附则附录I所示样本的格式,至少使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果还使用了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在出现争议或不一致时,应以发证国的官方语言为准。”
第9条
9 现有第9条由下文代替:
“(1)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应由发证主管机关做出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2) (a)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要求,当换新检验在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前3个月内完成时,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至自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之日不超过5年的日期。
(b) 如果换新检验在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之后完成,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至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之日不超过5年的日期。
(c) 当换新检验在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前超过3个月的时间完成时,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至完成换新检验后不超过5年的日期。
(3) 如果签发的证书的有效期少于5年,主管机关可以将该证书的有效期延长超出终止之日至本条第(1)款规定的最大期限,条件是在签发5年有效期的证书时适当地实施了适用本附则第5(1)(c)和5(1)(d)条规定的检验。
(4) 如果在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之日前已经完成了换新检验,而新证书不能签发或不能置于船上,则由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以在现有证书上签注,此证书应在从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时期内被视为有效。
(5) 如果船舶在其证书有效期终止时不在将接受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以将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但这种延长只是为了使船舶完成到达接受检验港口的航程,而且是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允许这样做。证书有效期的延长不得超过3个月,船舶抵达检验港口后在未获得新证书的情况下,不得以这种延长的证书驶离港口。当换新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自准许延期之前现有证书的有效期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年。
(6) 签发给从事短途航行船舶的未根据本章所述的规定延长的证书,可由主管机关给予延长,宽限期为本章所规定的自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之日起1个月。当换新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自准许延期之前现有证书的有效期终止之日起不超过5年。
(7)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主管机关的决定,新证书不必按本条第(2)(b)、(5)或(6)款的要求从现有证书有效期终止日期开始有效。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自完成换新检验之日起不超过5年。
(8) 如果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是在本附则第5条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
(a) 证书上所示的周年日期应通过签注修改为检验完成之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某一日期;
(b) 本附则第5条所要求的以后的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应以新的周年日期在该条规定的间隔期内完成;
(c) 终止日期可以保持不变,条件是酌情实施了一次或多次年度检验或中期检验,不超过本附则第5条所述的检验之间的最大间隔期限。
(9) 根据本附则第6条或第7条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将不再有效:
(a) 如果在本附则第5(1)条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完成相关的检验;
(b) 如果证书未按照本附则第5(1)(c)或第5(1)(d)条的要求签注;
(c) 当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只有当签发新证书的政府对船舶在履行本附则第5(4)(a)条的要求方面完全满意时才能签发新证书。若转换船旗是在两个当事国之间进行,如果在转换船期后3个月内提出请求,船舶原先有权悬挂其国旗的当事国政府应尽速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持有的证书副本连同有关的检验报告副本(如有)转交主管机关。”
第14条
10 在第14(13)(a)条中的“及”一词前增加以下文字:
“,附则V第5(1)(b)条中定义的北海海域;”
附录I-《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的格式
11 现有附录I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格式”由下文代替: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
根据以环保会第MEPC.132(53)号决议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
经………………………………………………………………………………政府授权:
(国家全称)
由……………………………………………………………………………………签发。
(按公约规定授权的个人或组织全称)
船舶资料*
船名………………………………………………………………………………………
船舶编号/呼号…………………………………………………………………………
船籍港……………………………………………………………………………………
总吨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船舶种类:
液货船 □
非液货船 □
兹证明:
1. 本船已按公约附则VI第5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和
2. 检验表明设备、系统、装置、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公约附则VI的适用要求。
签发本证书所基于的检验的完成日期:日/月/年
本证书有效期至………………………………………………………………………….?
在此期间需按公约附则VI第5条的要求接受检验。
签发于………………………………………………………………………………………
(证书签发地)
………………………… ………………………………………….
(签发日期)                          (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签字)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检验和中期检验的签注
兹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VI第5条的要求进行了检验,并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
年度检验: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中期*检验: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中期*检验: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年度检验: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第9(8)(c)条规定的年度检验/中期检验
兹证明该船已按公约附则VI第9(8)(c)条的要求进行了年度检验/中期*检验,并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对适用第9(3)条的有效期少于5年的证书的延期签注
该船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约附则VI第9(3)条的规定,本证书可接受的有效期至…………………………………………………………………………………………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对已完成更新检验并适用第9(4)条规定的证书签注
该船符合公约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公约附则VI第9(4)条的规定,本证书可接受的有效期至……………………………………………………………………………………….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抵达检验港或适用第9(5)
或第9(6)条的宽限期的签注
按照公约附则VI第9(5)或第9(6)条*的规定,本证书可接受的有效期至…………………………………………………………………………………………..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对适用第9(8)条的周年日期的提前签注
按照公约附则VI第9(8)条的规定,新的周年日期为………………………………….…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按照公约附则VI第9(8)条的规定,新的周年日期为…………………………………….
签字……………………………
 (正式授权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当局的钢印或公章)”
对《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的补充
建造和设备记录
12 注释的第2段由下文代替:
“2 记录至少应为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如果还使用了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在出现争端或矛盾时应以官方语言为准。”
B. 《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案
1 在第5.2.1段结尾增加以下内容:
“如果出于明显的技术上原因无法符合本要求,fa应在0.93和1.07之间取值。”
附录1
《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EIAPP)证书》的格式
对《柴油机国际防止空气污染(EIAPP) 证书》的补充
建造记录、技术档案和验证方法
2 注释的第2段由下文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