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走,现就我局实施《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区)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申请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申请书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承办人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7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 (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请求决定书送达当事。 (四)对于决定赔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第五条 经市局决定或法院判决,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追偿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局和市政府的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由复议办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复议办、行政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分(区)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发布文号: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赔偿法》)的贯彻实施,根据《赔偿法》和市政府的有关规走,现就我局实施《赔偿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市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复议办)负责处理市局行政赔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并审查当事人的赔偿请求; (二)审查被认为侵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 (三)就是否赔偿及赔偿方式、标准和数额提出意见,报局领导作出决定; (四)就是否向有关工作人员追偿及追偿的数额提出意见; (五)会同行政监察处就是否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提出意见; (六)与人民法院协调处理有关市局行政赔偿的案件; (七)研究行政赔偿工作中的各项问题,并对如何改进我局改进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建议; (八)指导各分(区)局有关业务。
第二条 审理行政赔偿案件,由承办人初审,承办机构负责人复审,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三条 办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程序: (一)复议办应自收到当事人赔偿申请书之日起十日内,对赔偿请求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赔偿申请书符合《赔偿法》规定的,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2、赔偿申请书的赔偿请求不属于《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所规定之赔偿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3、赔偿申请书未载明《赔偿法》第十二条规定之一的,应当把赔偿申请书发还申请人,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二)承办人应在30日内审理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复议办应在7日内提出复审意见,并报局领导决定。 (三)自收到赔偿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将赔偿决定书或驳回请求决定书送达当事。 (四)对于决定赔偿的案件,应按《国家赔偿法》第四章规定的方式予以赔偿。
关联法规:
第四条 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市局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工作由复议办主持,并应在二个月内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
第五条 经市局决定或法院判决,由市局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后,应当根据《赔偿法》的规定,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赔偿费。追偿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工商局和市政府的有规定办理。
第六条 对有关责任人员的追偿,由复议办提出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决定。
第七条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赔偿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复议办、行政监察处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分(区)局处理行政赔偿案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