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3: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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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经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决定,并商国家计委、内贸部、外经贸部、税务总局、轻工总会、纺织总会、供销合作总社、医药局、中医药局、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原则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贯彻的根本宗旨和对象
“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优惠政策,必须体现为广大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根本宗旨。
优惠政策适用于省、州级民族贸易公司经营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生活必需品、药品、书籍下乡及收购少数民族农牧副产品的经销活动;民族贸易县内的国有商业、供销社、医药公司、新华书店经营上述商品和乡镇以下的民族贸易企业的经销活动;生产《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中所列商品的民族用品生产企业。

二、企业改革和试点工作
“九五”期间,要加快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改革,按照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积极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特殊需要服务的新路子。企业改革应与地方企业改革相配套。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确定一批改革试点企业,并集中资金支持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试点企业享受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的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
企业改革试点的推荐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各地民委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央对国有中小型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选择在改革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的各级民族贸易企业、民族用品生产和经销企业、边销茶生产和经营企业、少数民族药生产企业作为推荐对象。
推荐程序。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民委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经贸委、体改委逐级审查推荐,由省级民委会同有关部门综合评估后,抄送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核定。实行一年一总结、一年一确认。试点企业的申报材料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近三年企业的经营效绩情况、企业改革试点方案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推荐意见。第一批推荐试点企业的工作于1997年10月30日前结束。

三、投资政策和扶持重点
继续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九五”行业规划,民族贸易基层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以地方投资为主,各地应给予专门安排。国家投资将本着保证试点、效益优先、择优扶持、部门和地方配套的原则安排,人民银行在“九五”期间每年安排的1亿元贴息贷款,重点用于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改革试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网点建设。专项贷款中央贴息部分已列入预算,地方贴息部分,请有关省区财政列入预算,保证及时到位。请各地严格把关,严禁把国家和地方用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的资金挪作他用。

四、利息优惠政策
“九五”期间,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贷款实行比正常的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中国人民银行补贴。优惠贷款额度的确定,由贷款企业经当地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贷款银行按信贷原则发放。凡优惠贷款利率,一律不许上浮;利息优惠部分的70%以上必须用于补充企业自有流动资金。
请各级各类银行积极支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在当地政府的协调和各级民委及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具体落实各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政策优惠的范围,不得随意扩大和缩小。

五、税收优惠政策
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等有部门提出的税收优惠办法。

六、规范边销茶产销市场和加强储备管理
逐步改革边销茶产销体制。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和主营单位每年由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审核一次,同时选择几家产品质量好的边销茶生产企业在规定地区进行定量试销。
边销茶产销市场的管理,由当地政府负责。边销茶的生产经营单位对边销茶商品的营销要单独列帐、单独核算。对挤占、挪用边销茶营销款和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一经发现应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
国家将对边销茶国家储备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使储备切实起到以丰补欠、保障供给的作用。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年组织对储备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违反储备管理规定的现象,要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七、继续执行国发[1991]16号文件有关优惠政策
对国务院[1991]16号文件确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九五”期间要继续执行。如各地“八五”以来实行的对特殊商品的价格补贴、对各级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送群众生产生活必需品下乡到边远落后地区的运费补贴、专项原材料供应、利用各项资金扶持企业网点建设和技术改造、对城市民族用品专营商店和柜台给以照顾等措施,在“九五”期间要继续实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八五”期间制定的行之有效的、受到群众欢迎的各项优惠措施,要在继续执行的基础上,依据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和调整。

八、组织领导
遵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将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作用。建议各地特别是少数民族聚居的省区,参照国务院责成国家民委牵头、有关部委组成联席会议的方式,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各级民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负起牵头的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对优惠政策的落实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
搞好“九五”期间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工作,是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平等、团结、互助新型民族关系的具体体现,关系到少数民族群众在实现扶贫攻坚和奔小康目标进程中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意义重大。请各地各有关部门从大局出发,切实按照国务院批复和本通知精神,抓紧制定具体贯彻办法,狠抓落实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办公室。


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

 

附:《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函[1997]47号
你委《关于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近期情况及优惠政策调整意见的报告》(民委[经]字[1996]265号)和《关于请国务院办公厅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政策调整问题的请示》(民委[经]字[1996]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九五”期间,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正常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实行月息低2.4厘的优惠政策,利差由人民银行补贴,再由中央财政相应扣减人民银行上缴收入。
二、“九五”期间每年由人民银行安排1亿元贴息贷款,用于民族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利息补贴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具体贴息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和你委另行制定。
三、原则同意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请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研究落实。
四、“九五”期间要加快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的改革步伐,切实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积极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为少数民族群众生产和生活的特殊需要服务的新路子。
五、全国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发挥指导、协调、监督、服务作用,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同意增加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外经贸部、供销总社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六、国发[1991]16号文件确定的边销茶储备、运费补贴、专项原材料等项扶持政策,继续由联席会议协调落实。

国务院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