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现就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该办法计发。
(二)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改为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
(三)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
(四)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五)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能。
严格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将部分大额医疗救助资金调入住院统筹基金。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整合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独筹集、专项使用调整为统一筹集使用、分别记账管理。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四、调整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筹集,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建立起付标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给予补助。
六、建立电子网络信息化体系,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为方便参保单位参保缴费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各用人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改进社会保险事务办理手段。重点是:扩大电子认证范围,全面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扩大经办代理银行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以养老保险金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以一级医院和社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建成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计算机网络,实现医疗保险资金联网结算;全面实行医疗保险刷卡付费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配备医疗费用刷卡付费结算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和银联卡刷卡支付结算医疗费用。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完善覆盖城镇职工和全体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城乡统筹的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落实广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可转换的原则,建立人人享有社会保险的全民社会保险体系,现就调整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贯彻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调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
(一)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给予每人每年30元缴费补贴。有条件的区县可在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二)增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的缴费档次。参保人员可以按照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10%、20%、30%缴纳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根据经济状况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保。
二、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
(一)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4]112号),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继续执行该办法的有关规定,养老保险待遇仍按照该办法计发。
(二)本意见实施后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改为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9]22号)。参保人员按照本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0%参保缴费,并在领取养老金时,按照该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补贴。
三、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与单位缴费脱钩,使所有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被认定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区县属企业退休人员,以及已经实施破产、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享受住院、门(急)诊、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本人应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救助费。
(二)调整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制度,使所有参保人员享有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将大病统筹医疗保险筹资比例由6.3%提高到7.3%。市财政按照1个百分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增加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待遇。不设立个人账户。
(三)调整门(急)诊大额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5000元提高到5500元。起付标准仍按现行标准执行。将按照年龄确定报销比例改为按照医院级别确定报销比例,统一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报销比例。具体标准为:三级医院报销55%,二级医院报销65%,一级医院报销75%。
(四)调整住院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由5.5万元提高到15万元。其中,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5.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报销85%、退休人员报销90%;5.5万元以上至15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职工和退休人员报销80%。
(五)调整大额医疗费救助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标准由5.5万元至25万元提高到15万元至30万元,报销比例为80%。参保退休人员大额医疗救助费年缴费标准由230元调整为300元。
(六)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提高医疗保险资金使用效能。
严格管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救助资金。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将部分大额医疗救助资金调入住院统筹基金。
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和门(急)诊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整合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单独筹集、专项使用调整为统一筹集使用、分别记账管理。
调整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管理办法,个人账户资金专项用于医疗消费。从2010年1月份开始,新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专项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2010年以前已经注入个人账户的资金,仍由参保人员自行支配使用。
四、调整失业人员医疗保障政策,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
将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医疗保障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7.3%筹集,并按照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筹集大额医疗救助费,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个人不缴费,享受与城镇职工相同的医疗保险待遇。停止执行用失业保险基金向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按月发放门诊补助费制度。
五、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建立起付标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8]176号)。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在8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规定比例报销的给予补助。
六、建立电子网络信息化体系,全面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为方便参保单位参保缴费和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金融机构和各用人单位应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改进社会保险事务办理手段。重点是:扩大电子认证范围,全面实行各项社会保险网上申报缴费;扩大经办代理银行范围,完善服务功能,实现以养老保险金为重点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以一级医院和社区、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建成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计算机网络,实现医疗保险资金联网结算;全面实行医疗保险刷卡付费结算,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应配备医疗费用刷卡付费结算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和银联卡刷卡支付结算医疗费用。
本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