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黄南藏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文号: 黄政[2011]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10号)精神,促进全州“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发挥公安消防队伍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作用,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黄南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州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构建协调统一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大力支持公安消防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不正当行政干预。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追究消防事故责任。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住建、市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工商、卫生、旅游、文化、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旅游景区(点)、公共娱乐、文物、古建筑、寺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整治消防安全隐患。经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经济活动场所、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以及预防和紧急处理事故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社区治安和社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开展“消防进社区”活动,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做好各项火灾联防工作。司法、劳动保障、安监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内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交通、农牧、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作好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质检、公安消防机关要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消防监督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认真履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树立消防行政执法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强化县级消防监督机构和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坚持日常性消防监督检查与季节性、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改火灾隐患。
(五)充分利用公安消防专业力量,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成立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尽快建立和完善集中指挥、协同作战、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灾害、交通道路事故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突出重点,预防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推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工作发展远景规划,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加大消防器材装备及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力度,提高城镇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提升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二)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各级政府要本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努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三)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事业、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住建、发改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核、发证。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关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销批准文件。
(五)加大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要定期公布,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帮助整改,或者做出停产停业决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三、加强消防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总体规划尚未通过审批的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的建制镇,其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对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政府不予批准。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要严格执行消防专业规划,保障城镇抗御灾害的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将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同时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重点加强水罐消防车、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消防抢险救援专业器材的建设,配备适应现代火灾扑救和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和人员防护装备,提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抢大险能力。要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泽库、河南两县消防队(站)的建设任务,2011年完成尖扎县消防队(站)征地工作,2012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升级同仁县普通消防站建设步伐。加大特勤消防站和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力度,成立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特勤队伍。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尖扎、河南、泽库三县要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标准配备各类装备,并在县级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开展训练。要加强消防专职队伍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以全州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消防安全信息网络建设。要依托社区警务、保安、联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牧)民委员会,建立配备有常用消防器材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积极倡导和支持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弥补城乡消防站(点)少、现役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加大消防投入力度
(一)切实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着力解决消防业务经费不足的问题,逐步改善消防队伍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不断加大对消防队(站)及器材装备专项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在争取各项国家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积极落实本级政府配套资金,大力建设消防队(站),提升全州整体消防救援水平,同时加大对器材装备和训练设施等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器材装备水平,不断提升部队整体战斗力。
(三)不断加大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突出技术和装备支撑保障作用的原则,根据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基本需要,着力建立长期投入并逐年增长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以满足队伍组建、专业训练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营造社会化消防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重点部位、主要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和宣传教育专栏、公益广告等,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定期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大力营造消防安全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区、村(牧)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寺院)和“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层次和质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新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操作人员,以及电工、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和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等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公安消防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权益。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州政府做专题报告,公安消防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地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人员,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发布文号: 黄政[2011]61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青政〔2007〕10号)精神,促进全州“十二五”期间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有效发挥公安消防队伍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作用,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结合黄南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州消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构建协调统一的消防工作新格局
(一)加强消防工作领导,认真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负责制,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岗位责任人,切实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青海省消防条例》,大力支持公安消防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及时解决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避免不正当行政干预。
(二)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由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和解决消防规划、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力量、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经费保障以及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宣传等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排查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追究消防事故责任。适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三)落实部门责任,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各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行业管理的原则,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工作机制。住建、市政管理等部门负责公共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工商、卫生、旅游、文化、民族宗教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加强对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旅游景区(点)、公共娱乐、文物、古建筑、寺院等场所的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并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教学用房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整治消防安全隐患。经商部门要认真做好重大经济活动场所、石油化工企业消防安全以及预防和紧急处理事故工作。民政部门要把消防工作作为社区治安和社区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指导社区开展“消防进社区”活动,配合公安消防机关做好各项火灾联防工作。司法、劳动保障、安监部门要将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内容,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工作。交通、农牧、林业等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分别作好本系统消防安全工作。质检、公安消防机关要严格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实行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四)严格依法行政,推进消防监督能力建设。各级公安消防机关要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认真履行各项便民利民措施。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消防监督管理,规范消防安全行为,努力消除火灾隐患,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树立消防行政执法良好形象。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责任制,强化县级消防监督机构和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三级管理,坚持日常性消防监督检查与季节性、重点整治相结合,加强辖区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督改火灾隐患。
(五)充分利用公安消防专业力量,建立重大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一队多用、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成立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尽快建立和完善集中指挥、协同作战、快速反应、科学应对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做好自然灾害、工程建设灾害、交通道路事故等重大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二、突出重点,预防和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一)加强消防安全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推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工作发展远景规划,加强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教育,强化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加大消防器材装备及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装备建设力度,提高城镇抗御火灾风险能力,提升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能力。
(二)不断提升社会火灾防控水平。各级政府要本着“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推动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创新,前移火灾预防关口,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落实政府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检查考评责任)。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夯实基层消防工作机构建设基础,夯实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础,夯实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基础,夯实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基础),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提高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水平,提高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水平,提高消防宣传教育水平,提高社会管理创新水平),提升火灾防控水平,努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
(三)加强农村牧区消防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农村牧区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农村牧区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在发展农村牧区公共事业、推进城镇化建设中,加强村镇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努力从根本上改善农村牧区消防安全条件。要广泛、深入开展农村牧区消防宣传教育,指导农牧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提高农牧民消防安全意识和识灾防灾能力。
(四)要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管理。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依据城镇总体规划,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的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住建、发改等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对不符合消防规范要求的不得审核、发证。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机关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要撤销批准文件。
(五)加大对重大消防安全隐患的整治力度。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立案、销案和挂牌督办制度,对本地区重大火灾隐患要定期公布,明确整改责任,责令限期整改。对未按期限整改的,当地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上级人民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对单位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要帮助整改,或者做出停产停业决定。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要采取各种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
三、加强消防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快城镇消防规划编制工作。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城镇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业规划。总体规划已通过审批的城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消防规划内容进行补充完善;总体规划尚未通过审批的城镇,以及列入全国重点、全省重点的建制镇,其消防专业规划要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同步完成。对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政府不予批准。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要严格执行消防专业规划,保障城镇抗御灾害的能力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装备和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制定政策措施,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新增、改建或进行技术改造。在城镇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要将消防设施、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同时规划、同步建设。要加强消防装备建设,根据灭火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重点加强水罐消防车、举高消防车、抢险救援车以及消防抢险救援专业器材的建设,配备适应现代火灾扑救和处置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装备和人员防护装备,提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灭大火、救大灾、抢大险能力。要加强消防队(站)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泽库、河南两县消防队(站)的建设任务,2011年完成尖扎县消防队(站)征地工作,2012年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升级同仁县普通消防站建设步伐。加大特勤消防站和消防特勤队伍建设力度,成立一支快速反应、专业高效的消防特勤队伍。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逐步建立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主体,专职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为补充,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并存的灭火、抢险、救援力量体系。尖扎、河南、泽库三县要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按标准配备各类装备,并在县级公安消防机关的指导下开展训练。要加强消防专职队伍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以全州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加快消防安全信息网络建设。要依托社区警务、保安、联防、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和社区居委会、村(牧)民委员会,建立配备有常用消防器材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积极倡导和支持建立民间志愿消防队,发展消防保安力量,弥补城乡消防站(点)少、现役警力严重不足的问题。
四、加大消防投入力度
(一)切实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各级政府要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符合当地经济条件的消防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着力解决消防业务经费不足的问题,逐步改善消防队伍的工作生活条件。
(二)不断加大对消防队(站)及器材装备专项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应当在争取各项国家专项资金的基础上,通过增加财政投入等方式积极落实本级政府配套资金,大力建设消防队(站),提升全州整体消防救援水平,同时加大对器材装备和训练设施等专项经费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器材装备水平,不断提升部队整体战斗力。
(三)不断加大重大灾害应急抢险救援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伍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按照保证正常工作需要、突出技术和装备支撑保障作用的原则,根据当地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基本需要,着力建立长期投入并逐年增长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以满足队伍组建、专业训练以及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需要。
五、加强消防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营造社会化消防氛围。各地各相关部门每年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计划,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在重点部位、主要场所设置消防安全标示和宣传教育专栏、公益广告等,广播、电视等媒体要定期开辟消防宣传专栏或专版,义务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大力营造消防安全的社会氛围。
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社区、村(牧)民委员会等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消防宣传“五进”(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乡村、进寺院)和“119消防日”活动,提高消防宣传层次和质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新颖、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消防宣传活动,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不断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识。
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把消防培训纳入干部职工培训计划,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定期对消防安全责任人员、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测单位的操作人员,以及电工、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和人员密集的营业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等重点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
要采取措施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公安消防机关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要广泛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依法维护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权益。
六、建立健全考评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评的重要内容,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文明城市(乡镇、村、社区)和平安建设等考评范围,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机制,定期检查考评。各县政府每年要将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向州政府做专题报告,公安消防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地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对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项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或者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不依法履行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职责的单位及人员,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要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和他人财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