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林业局
发布文号: 林造发[2010]2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 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 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 作业设计
第九条 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条 作业设计审批。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报所属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必须在试点计划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备案。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第三章 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县级自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级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区依据满足核查验收的需要确定。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核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国家抽查。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成效评估。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 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的试点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 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七条 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 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九条 抚育间伐
(一)透光伐
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
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8.1-8.5条规定。
(四)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
(五)抚育强度
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5,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十条 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第十一条 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第十二条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简易作业道修建
根据抚育作业需求,修建简易的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密度、布局和技术要求参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作业区(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或符合管理要求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在符合条件的中、幼龄林中,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地块)。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作业区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作业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应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2%。在标准地内,按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七)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分别树种、保留木和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起测胸径为5厘米;在标准地内,分别不同径级选取标准木测量树高,一般每个标准地至少量测15株树,标准木按胸径的正态分布进行选取,根据量测结果绘制树高曲线,查算每个径级平均树高。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按作业区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方式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见附样式五、六、七、八)。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四)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十九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系列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试点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由试点单位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六章 成效监测
第二十二条 承担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的单位要同步进行森林抚育成效监测设计,对林分生长情况、林分结构变化、林分健康状况、林下植被状况、森林土壤状况、森林抚育实际成本、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成效监测采用典型选样、设置标准地长期观测的方法。分别不同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地,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进行标准地设置与调查设计。具体监测办法和监测指标另行制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试点单位要建立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以及成效监测样地调查资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2.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见样式二)
3.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样式三)
4.作业设计汇总表(见样式四)
5.作业设计一览表(见样式五)
6.作业区位置示意图:应标明作业区在县平面图中的位置,小班的位置,并勾绘小班的边界,同时标明道路、河流、桥梁等明显地物。
7.小班调查表(见样式六至八)
8.抚育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边界等主要设计内容)
样式一××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年度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县(旗、林业局)
××年××月××日
样式二
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人员:
设计时间:
样式三
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
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
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对水土保持、防护作用可能的影响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
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入、产出情况比较分析等。
样式四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汇总表
样式五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一览表
样式六
中幼龄林抚育小班调查表
样式七
标准地每木调查表
乡镇(林场) 村(林班) 小班标准地号标准地面积
计算:检查:年月日
样式八
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
调查: 计算:年月日
发布文号: 林造发[2010]20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湖南、四川、云南、陕西、甘肃省、自治区林业厅,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
森林经营是发展现代林业的永恒主题。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强森林抚育,提高森林质量,提升森林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是发展现代林业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林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体现。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林业工作会议精神,抓好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森林经营,我局研究制定了《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和《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1: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森林经营水平,确保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成效,根据国家有关林业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2009年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财农[2009]464号)精神,结合试点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森林抚育补贴试点,旨在对急需抚育的中幼龄林采取科学合理的森林抚育措施,优化森林结构,促进林木生长,提高森林质量,探索森林经营技术模式和管理机制,为全面推进森林经营奠定基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支持的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管理,包括试点单位确定、任务安排、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工作组织领导,科学设计,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积极推进。要加强内部各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落实相关责任,确保试点成效。
第五条 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单位优先选择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单位、森林经营示范国有林场、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试点单位、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单位、国家森林经营科技示范项目试验示范单位等。
第六条 试点任务安排,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安排国有林(包括公益林、商品林)中幼林抚育,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公益林抚育试点仅限于在限伐区内;对集体林区,主要安排集体和林农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人工林中幼林抚育,可适当扩大到国有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人工林中幼林抚育。试点任务安排要突出重点、相对集中连片、规模推进,优先安排卫生伐和幼龄林透光抚育。
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森林抚育规程》、《森林采伐作业规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开展试点工作。
第八条 试点省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确保抚育试点所需采伐限额,限额不足的,要优先使用省级预留指标,确有困难的,按照有关管理程序单报单批;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采伐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采伐限额和采伐作业的公示工作。
第二章 作业设计
第九条 作业设计编制。试点单位根据试点省区批复的实施方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国家林业局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和批准的森林经营方案,组织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作业设计。
第十条 作业设计审批。试点单位将作业设计报所属的地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直属的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试点单位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所属试点单位的作业设计由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作业设计质量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作业设计变更。作业设计必须在试点计划文件下达后3个月内完成审批并上报备案。作业设计未经批准,不得组织施工作业;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第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及备案。
第三章 施工作业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严格依据批准的作业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试点管理、调查设计、施工作业等技术技能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关键岗位逐步推行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和施工作业主体要强化作业质量管理。实行专业技术人员跟班作业,依事定责,事前指导、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全过程质量管理。作业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返工。
第十五条 施工作业实行合同制管理,试点单位与施工作业主体签订施工作业合同,依据作业设计明确作业地点、面积、方式、时间、质量要求、验收程序、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施工作业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擅自转包。
第四章 检查验收
第十六条 检查验收组织。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成立由相关部门参与的检查验收队伍。
第十七条 检查验收依据与内容。主要依据国家下达的试点任务、批准的作业设计文件、有关施工作业合同等进行检查验收。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数量与质量、资金使用、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成效监测、信息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八条 检查验收方法。包括县级自查、省级核查验收和国家抽查。
县级自查。施工作业主体完成施工任务后,县级试点单位要及时组织自查,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省级核查验收。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核查验收。核查面积比例不低于计划任务量的5%,具体比例由试点省区依据满足核查验收的需要确定。核查结束后要形成省级核查验收报告报国家林业局。省级核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作业设计执行、任务完成、施工作业质量、资金到位和使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及抚育成效、存在问题与建议等。
国家抽查。根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上报的核查验收报告,国家林业局会同财政部组织抽查。
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组织所属试点森工企业按以上要求全面自查,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自查报告,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其试点情况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国家林业局驻各试点省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抚育试点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不按照规定作业和弄虚作假,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可责令试点单位停止作业;驻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要对森林抚育试点所需限额单独建档、单独发证。
第二十条 各级林业资金稽查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抚育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试点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合理使用资金。对违规使用资金,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试点单位,按照《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及相关办法追究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奖惩制度。省级核查和国家抽查结果要作为拨付资金和逐级调控下一年度任务量的依据。
第五章 成效监测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监测范围与内容。试点省区要结合森林抚育补贴试点和全国森林经营试点建设需要,根据不同森林类型、抚育措施、区域分布等情况,选择确定森林抚育监测点。依托科技支撑单位,开展森林抚育成效监测与评估工作,监测森林生长、森林结构、森林健康、林下植被、森林碳汇变化和森林抚育生态、经济、社会效益等,总结森林经营技术和管理模式。
第二十三条 监测方法。抚育成效监测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森林资源清查和森林生态系统定位监测工作平台与成果。定期监测抚育后1年内以及抚育后第3.第5年相关因子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 成效评估。承担抚育成效监测工作的单位按程序定期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监测报告,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成效评估,并将成效评估结果报国家林业局。国家林业局组织对各地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开展情况、监测结果进行分析与评价。
第六章 信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单位要建立健全档案制度,明确专人负责,实行电子数字化管理。
第二十六条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申报、组织管理、试点实施方案、试点任务下达、作业设计、施工作业、检查验收、财务管理、成效监测等方面的文件、图表和相关电子资料。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定期信息报告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报送上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区的试点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管理,改善森林环境,促进林木生长,培育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提高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依据《森林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
第三条 抚育作业是以中幼龄林为对象,进行的以抚育间伐、定株修枝、除草割灌、抚育区内简易道路修建维护、抚育材集运、抚育剩余物处理、林地清理等为主的森林经营活动。
第四条 中幼龄林抚育以形成稳定、健康、丰富多样的森林群落结构、提高森林质量、林地生产力和综合效益为原则,优先抚育密度过大、结构不良、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明显下降的林分。
第五条 中幼龄林抚育要广泛应用先进、成熟的科学技术,总结成功经验,筛选和组装配套实用技术,提高森林抚育成效。
第六条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章 抚育对象
第七条 防护林和特用林抚育对象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的规定执行。《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18337.1-2001)中界定的特殊保护地区的生态公益林,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禁伐区的森林、法律法规禁止人为活动的生态公益林,不纳入抚育对象。
第八条 用材林抚育对象按《森林抚育规程》(GB/T15781-2009)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抚育技术
第九条 抚育间伐
(一)透光伐
在幼龄林中进行。按照确定的保留株数,间密留疏,去劣留优,保留珍贵树种和优质树木,调整林分结构。
(二)生态疏伐
在特用林和防护林的中龄林中进行。按照有利于林冠形成梯级郁闭、主林层和次林层立木都能受光的要求,将林木分为优良木、有益木和伐除木。保留优良木、有益木和适量的灌木。
对风景林的景观疏伐,按《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18337.3-2001)中的5.2.1.2.4条规定执行。
(三)生长伐
在用材林的中龄林中进行。采用上层抚育、下层抚育、综合抚育等方式,伐除影响保留木生长的树木,具体技术执行《森林抚育规程》(GB/T15871-2009)中的8.1-8.5条规定。
(四)卫生伐
主要对遭受病虫害、风折、风倒、冰冻、雪压、森林火灾等灾害的林分开展,清除生态功能明显降低的被害木。
(五)抚育强度
抚育作业后,人工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6,天然林郁闭度不得低于0.5,林分平均胸径不得低于伐前林分平均胸径。
第十条 修枝
主要在自然整枝不良、通风透光不畅的林分中进行。一般采取平切法,重点针对枝条、死枝过多的林木。修枝高度幼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3,中龄林不超过树高的1/2。
第十一条 割灌
在下木生长旺盛、与林木生长争水争肥严重的中幼龄林中进行。采取机割、人割等不同方式,清除妨碍树木生长的灌木、藤条和杂草。作业时,注重保护珍稀濒危树木,以及有生长潜力的幼树、幼苗,以有利于调整林分密度和结构。
第十二条 抚育材及抚育剩余物处理
抚育材及抚育作业剩余物应按照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环境保护等要求,采取堆集、平铺或运出等适当方式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简易作业道修建
根据抚育作业需求,修建简易的集材道、作业道、临时楞场,密度、布局和技术要求参照《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等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外业调查
第十四条 作业区(地块)确定
依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成果或符合管理要求的森林资源档案资料,在符合条件的中、幼龄林中,按照相对集中的原则,在全面踏查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抚育作业区(地块)。
第十五条 作业小班区划
在选择确定的作业区中,以原二类调查区划小班为基础,根据不同的抚育方式、作业方式、抚育强度区划作业小班。
第十六条 小班调查
采用标准地调查法,根据小班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典型或机械布设标准地,每个标准地面积一般为0.1公顷,标准地总面积应不小于作业小班面积的2%。在标准地内,按标准地调查表(见附样式七)逐项调查填写各项调查内容,分别树种、保留木和采伐木进行每木检尺,填写每木检尺记录,起测胸径为5厘米;在标准地内,分别不同径级选取标准木测量树高,一般每个标准地至少量测15株树,标准木按胸径的正态分布进行选取,根据量测结果绘制树高曲线,查算每个径级平均树高。
第五章 作业设计
第十七条 根据外业调查结果和本规定第三章技术要求确定的技术措施,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进行设计,简易作业道等辅助设施按作业区进行设计。
第十八条 设计内容
(一)抚育方式:明确采取的具体抚育方式和作业方式等。
(二)抚育指标:包括抚育面积、抚育强度、采伐蓄积量、出材量等及相应的工程量、用工量、进度安排、费用概算等设计(见附样式五、六、七、八)。
(三)辅助设施:包括必要的作业道、集材道、临时楞场、临时工棚等。
(四)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位置、边界、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等主要设计内容,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第十九条 作业设计文件组成
作业设计文件由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附样式三)、作业设计图和调查设计系列表组成。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
第二十条 作业设计文件汇总
(一)试点单位汇总填写作业设计文件一览表。
(二)文件装册。资料装订的顺序为:作业设计审批文件、作业设计说明书、作业设计汇总表、作业设计一览表、作业区位置示意图、调查设计表、作业设计图。
第二十一条 作业设计文件由试点单位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作业设计审批文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作业设计一经审批,不得随意改动;确需改动的,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六章 成效监测
第二十二条 承担森林抚育试点成效监测的单位要同步进行森林抚育成效监测设计,对林分生长情况、林分结构变化、林分健康状况、林下植被状况、森林土壤状况、森林抚育实际成本、社会经济效益等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二十三条 成效监测采用典型选样、设置标准地长期观测的方法。分别不同森林类型和立地条件,选择有代表性的标准地,包括作业区和对照区监测样地,进行标准地设置与调查设计。具体监测办法和监测指标另行制定。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试点单位要建立中幼龄林抚育作业档案,包括调查设计文件、审批文件、作业验收和总结文件,以及成效监测样地调查资料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本省区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文件组成及装订顺序
1.作业设计封面(见样式一)
2.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见样式二)
3.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见样式三)
4.作业设计汇总表(见样式四)
5.作业设计一览表(见样式五)
6.作业区位置示意图:应标明作业区在县平面图中的位置,小班的位置,并勾绘小班的边界,同时标明道路、河流、桥梁等明显地物。
7.小班调查表(见样式六至八)
8.抚育作业设计图(应注明小班号、目的树种、面积、郁闭度、边界等主要设计内容)
样式一××县(林业局、国有林场)××年度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设计(样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森工集团)××县(旗、林业局)
××年××月××日
样式二
作业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
设计单位名称(盖章):
法人代表:
设计单位资质:
设计负责人(签名):
设计人员:
设计时间:
样式三
作业设计说明书编写提纲
作业设计说明书以试点单位为单元编写,主要内容包括:
1.设计目的、指导思想、主要依据、基本原则。
2.设计区概况
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社会经济条件、森林经营状况等。
3.外业调查说明
主要说明森林资源调查方法、作业区和作业小班划分方法以及主要技术指标确定依据和方法等。
4.各项技术措施设计
包括各类型林分主要特点、作业措施要求及作业后对水土保持、防护作用可能的影响程度等。
5.成本效益测算
包括采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说明及依据;投入、产出情况比较分析等。
样式四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汇总表
样式五
中幼龄林抚育补贴试点作业设计一览表
样式六
中幼龄林抚育小班调查表
样式七
标准地每木调查表
乡镇(林场) 村(林班) 小班标准地号标准地面积
树种 | | | | | |||||||||
径阶 | 保留木 | 采伐木 | 保留木 | 采伐木 | 保留木 | 采伐木 | 调查结论 | ||||||
株数 | 材积 | 株数 | 材积 | 株数 | 材积 | 株数 | 材积 | 株数 | 材积 | 株数 | 材积 | | |
6 | | | | | | | | | | | | | 一、林分现状: 1、树种组成 2、林龄年 3、平均树高 米 4、平均胸径 厘米 5、郁闭度 6、公顷株数 株 7、公顷蓄积m3 二、采伐强度: 1、按株数 % 2、按蓄积 % 三、保留: 1、树种组成 2、平均胸径 厘米 3、郁闭度 4、公顷株数 株 5、公顷蓄积 m3 |
8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12 | | | | | | | | | | | | | |
14 | | | | | | | | | | | | | |
16 | | | | | | | | | | | | | |
18 | | | | | | | | | | | | | |
20 | |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 |
24 | | | | | | | | | | | | | |
26 | | | | | | | | | | | | | |
28 | | | | | | | | | | | | | |
30 | | | | | | | | | | | | | |
32 | | | | | | | | | | | | | |
34 | | | | | | | | | | | | | |
36 | | | | | | | | | | | | | |
38 | | | | | | | | | | | | | |
40 | | | | | | | | | | | | | |
42 | | | | | | | | | | | | | |
44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
平均直径 | | | | | | | |||||||
平均树高 | | | | | | | |||||||
每公顷蓄积 | | | | | | |
计算:检查:年月日
样式八
标准地调查资料汇总表
标准地号 | 组成树种(株数/蓄积) | 平均年龄 | 平均胸径 | 平均树高 | 郁闭度 | 采伐强度(%) | 出材率 (%) | ||||||
| | | | | | 株数 | 蓄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计 | | | | | | | | | | | | | |
平均 | | | | | | | | | | | | | |
调查: 计算: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