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5:3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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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布文号: 厦府[2010]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9〕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水库大坝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镇(街),各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及管理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水库大坝安全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对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机构,强化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大坝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能,切实做好水库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行政领导负责制的要求,建立健全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水利部门为主抓、相关部门配合抓的良好机制,确保我市水库大坝安全。
二、明确责任,分级落实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福建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及《厦门市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若干规定》的要求,全面建立和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按照隶属关系,逐库落实行政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和防汛责任人,明确各类责任人的具体责任,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单位法人责任和主管部门责任
汀溪水库、溪东水库、竹坝水库大坝由汀溪水库管理处管理,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市水利局负主管部门责任。石兜水库、坂头水库、上李水库由市水务集团管理,其负责人对水库大坝的安全负运行管理单位法人责任,市市政园林局负主管部门责任。上述之外的其他水库由所在区、镇(街)及相关部门负责管理,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主管部门责任。
(二)监督管理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中型水库市属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区级大坝主管部门对各区所辖范围(除市直部门直属水库之外)的水库大坝的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监督管理责任。
(三)行政领导责任
市直部门直属的水库大坝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行政领导责任。非市直部门为主管部门的中型水库及小(I)型水库大坝由所在区政府分管领导负行政领导责任。非市直部门为主管部门的小(II)型水库由所在镇(街)分管领导负行政领导责任。
(四)水库大坝防汛责任人
市直部门为主管部门的水库大坝,防汛行政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非市直部门为主管部门的中型水库及小(I)型水库大坝,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领导担任。非市直部门为主管部门的小(II)型水库,防汛行政责任人由所在镇(街)领导担任。
三、严格质量,科学管理
(一)严把工程质量。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实施前,要按规定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施工、监理队伍,签订完善的施工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工程全程监督管理,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完工后,要认真组织鉴定和验收。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质量监督机构要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严格监督检查,对重要阶段的验收和竣工验收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二)落实配套资金。今年市水利局要根据安全鉴定的具体情况,按照原定三年完成新一轮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的目标,提出资金需求方案,分年度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盘子。
(三)坚持科学管护。凡经鉴定确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各水库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论证,制定安全度汛方案。水库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运用方案,不超限蓄水。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又一时难以处理的水库,管理单位要注意加强对隐患部位的日常巡查,必要时降低水位运行直至空库迎汛,确保水库安全度汛。市、区水利部门要对病险水库调度运用方案执行情况实施检查监督。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项目法人要处理好施工进度、质量要求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已经完成除险加固的水库,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建立良性的运行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维修养护,落实管理维护经费,提高管护水平。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