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农业局
发布文号: 渝发改农[2011]1178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追加安排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规模化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发展循环农业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对现代农业园区内种养业结合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落实一定比例资金重点安排(申报文件中说明)。 2007-2010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包括规模养殖专项补贴、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再安排,已申报2011年第一批计划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本次也不再申报。
二、项目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主要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兼顾考虑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分区县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区县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详见附件2),外环以内主城九区、双桥区因城市规划及功能定位限制不予安排;荣昌县、巴南区因2009年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本次不予安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提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分年出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五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0万元。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5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7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区县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申报程序。按照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由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并完善规划、国土、环评等相关要件,联合上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按照切块额度的120%控制(即各区县必须策划20%的储备项目)。
(二)严格项目公示制度。各区县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项目申报政策、条件及对象等信息在本地区农业信息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将下达项目情况在所在地乡镇、村社等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转下达投资计划。我委也将会同市农委对各区县已下达项目情况在本系统外网上进行公示,对有群众反映并查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由储备项目进行补充,对储备项目不足造成申报额度不足的区县,其差额调整至其它区县进行安排。
(三)申报时间要求。请各区县抓紧时间推进前期工作,及时申报投资计划,并于8月18日前上报实施方案及附件。逾期不报的或手续不完善的,我们将不予向国家申报。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附件:2.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第二批中央补助投资初步控制规模分区县表(略)
附件:3.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及要件要求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即投资计划申报要件要求如下:
一、实施方案内容要求。除满足实施方案编制通常要求的内容外,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方案还要附有各场建设平面布局图,详细列出各猪场项目已有的圈舍面积、上年生猪出栏量、防疫条件、粪污处理设施条件、有无驻场或专兼职兽医等,以及建成后各类猪舍面积、生产能力。
二、申报要件要求。实施方案要附有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土地规划审查意见及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等。
三、出具真实性承诺。为保证申报项目公正、公开、公平,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联合承诺(需加盖两个单位鲜章),保证项目猪场已有的圈舍面积、上年生猪出栏量的真实性,没有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重复申报。
发布文号: 渝发改农[2011]1178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防止市场供应和价格大幅波动的通知精神,国家发展改革委追加安排了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我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为做好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国家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经改造后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具体标准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见附件1)执行。优先支持规模化种植业与养殖业结合,发展循环农业的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对现代农业园区内种养业结合的规模养殖场(小区)落实一定比例资金重点安排(申报文件中说明)。 2007-2010年已安排中央补助投资(包括规模养殖专项补贴、规模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等)的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再安排,已申报2011年第一批计划的规模养殖场(小区)本次也不再申报。
二、项目建设内容
要按照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规划设计项目建设内容,中央投资主要安排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并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兼顾考虑猪舍标准化改造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三、分区县建设任务及中央投资补助标准
各区县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按照生猪存栏量、出栏量和规模养殖情况等综合确定(详见附件2),外环以内主城九区、双桥区因城市规划及功能定位限制不予安排;荣昌县、巴南区因2009年生猪规模化养殖项目出现严重问题,本次不予安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严格按中央补助投资控制规模和项目补助标准提出,不得擅自调整项目补助标准。
各类项目的中央投资补助标准为:分年出栏300-499头、500-999头、1000-1999头、2000-2999头和3000头以上五个档次予以补助。其中:
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10万元。
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25万元。
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
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70万元。
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每个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中央补助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各区县要根据项目改扩建实际的规模大小,安排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四、项目申报程序和工作要求
(一)申报程序。按照适当简化程序、强化地方责任、加强部门协作的基本原则,项目申报采取以下方式:由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项目法人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抓紧编制实施方案,并完善规划、国土、环评等相关要件,联合上报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报项目的中央补助投资按照切块额度的120%控制(即各区县必须策划20%的储备项目)。
(二)严格项目公示制度。各区县在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中,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项目申报政策、条件及对象等信息在本地区农业信息网(或政府公众信息网)上公布。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必须将下达项目情况在所在地乡镇、村社等进行公示,接收群众监督,确认项目无争议后,才能转下达投资计划。我委也将会同市农委对各区县已下达项目情况在本系统外网上进行公示,对有群众反映并查实不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取消,由储备项目进行补充,对储备项目不足造成申报额度不足的区县,其差额调整至其它区县进行安排。
(三)申报时间要求。请各区县抓紧时间推进前期工作,及时申报投资计划,并于8月18日前上报实施方案及附件。逾期不报的或手续不完善的,我们将不予向国家申报。各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
二o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1.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南方与北方、丘陵山区与平原的条件差别,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
(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
(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枪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
(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
(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注:gb18596-200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发布,2003年1月1日实施,主要是根据养殖业的不同规模分别规定了水污染物、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水量和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环境标准。
附件:2.2011年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第二批中央补助投资初步控制规模分区县表(略)
附件:3.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及要件要求
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方案编制等前期工作即投资计划申报要件要求如下:
一、实施方案内容要求。除满足实施方案编制通常要求的内容外,生猪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实施方案还要附有各场建设平面布局图,详细列出各猪场项目已有的圈舍面积、上年生猪出栏量、防疫条件、粪污处理设施条件、有无驻场或专兼职兽医等,以及建成后各类猪舍面积、生产能力。
二、申报要件要求。实施方案要附有建设项目环境评价、土地规划审查意见及土地租赁(承包)合同等。
三、出具真实性承诺。为保证申报项目公正、公开、公平,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联合承诺(需加盖两个单位鲜章),保证项目猪场已有的圈舍面积、上年生猪出栏量的真实性,没有以任何方式弄虚作假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