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258号
发布文号: 粤价函[2001]258号
汕头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汕价[2001]76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旅业代办电信业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1]79号)已明确,从2001年6月1日起,全省旅业代办电信服务费收取标准应按新的规定执行,原粤价(1995)198号文已不再执行。
二、凡没有安装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电信计费设备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均不得向住客收取相应的通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