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10:4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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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2002]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海南省信息化教育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信息智能岛建设,促进全省信息化知识、技能的普及和应用水平的提高,规范信息化教育培训,根据《海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加快推进信息智能岛建设的意见》(琼发[2001]1号),以及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信息化是信息技术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的广泛应用,是当今世界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是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和实现工业化。现代化的关键环节。推进信息化是覆盖现代化建设全局的战略举措。 

    第三条   信息化教育是推进信息化的基础和保障,是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人的全面发展、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第四条   信息化教育贯彻全民参与、长期坚持、面向应用、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应用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分类分步组织实施。 

    第五条   开展信息化教育的目的是使全省公民增强信息化意识,掌握信息化基本知识和必需的应用技能,提高全民信息化水平,为信息智能岛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第六条   普及和加强信息化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省公民都有接受信息化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各自实际,组织信息化教育,保证公民接受各种形式的信息化教育。 

    第七条   信息化教育实行行业归口责任制,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组织和推动本系统的信息化教育: 
(一)省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信息化教育的总体协调; 
(二)省人事劳动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公务员、专业技术职称信息化教育和考核,将信息化教育考核情况列为公务员录用、晋升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一项指标;在职业培训、就业培训等工作中,加强信息化培训并将其纳入考核内容; 
(三)省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生、教师信息化教育和考核,将信息化教育考核情况列为普及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四)省信息产业部门负责信息化教育的规划、实施和监督。 

    第八条   实行全民信息化终身教育制度。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把信息化教育列为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公民有义务和权利坚持信息化终身教育。 

    第九条   实行信息化教育考核制度。信息化教育考核由省信息产业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信息化基本理论知识和信息技术应用技能操作,考核种类和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鼓励公民自学和参加各种信息化教育活动,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包括国家计算机软件水平考试证书、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证书等。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的先导。全省各级国家机关要在政务活动中带头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将信息化教育列入工作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对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化教育。分管信息化工作的领导要率先参加信息化教育培训;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能;从事信息化建设的专业人员,必须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化知识和操作技巧。省直各单位应当明确一名以上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的专业网络管理员,有条件的市、县应参照省直部门做法,明确专业网络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学校信息化教育是全民信息化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教育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加强对学校信息化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信息化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各类学校应当将信息化教育列入教学计划,积极推进信息技术教育与学科教学、课外活动的整合,推进信息技术教育在教学管理中的运用。 

    第十五条   大中专学校应当设置适当的信息化教育课程。至2003年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中小学开设信息技术必修课。至2005年全省大部分中小学校普及信息化教育。 
各类学校要加强对全民信息化教育的支持。鼓励学校大力开发信息软件,加快信息资源库建设。高等学校要为全民信息化教育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持。 

    第十六条   教育部门要按照国家教育部门的要求,组织教师参加信息技术全员培训,要求2003年前80%以上教师合格,获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证书。未达标人员,须继续参加培训,直至达标。 

    第十七条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将信息化教育列入继续教育和职工教育计划,结合业务培训和各自特点,对职工进行信息化教育。 

    第十八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将信息化教育纳入社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对居民、村民进行信息化教育。 

    第十九条   宣传媒体应采取多种形式,开设信息化教育节目或栏目,营造重视信息化、使用信息技术和建设信息智能岛的社会氛围,大力普及信息化知识。 

    第二十条   全省各级政府应当将信息化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开展信息化教育需要,安排信息化教育所需经费。 

    第二十一条   全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信息化教育所需经费,在本单位预算经费内列支。 

    第二十二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财产、资金,资助信息化教育活动;鼓励投资信息化教育,建设信息化培训基地,促进信息化教育产业化。 

    第二十三条   全民信息化教育培训教材由归口责任部门或由市、县政府依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的特点选用。 

    第二十四条   全省各级信息化教育机构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化教育教师的选拔、培训和管理工作,加强信息化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信息化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不开展或未按要求开展信息化教育活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上级机关给予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信息产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