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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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4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省信息产业厅《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关于振兴软件产业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办发[2002]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软件产业发展的重要性 
软件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战略性产业,也是信息产业的核心和灵魂。大力发展软件产业。能够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对于我国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应用的不断普及,我省软件产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形成了一定的产业发展规模和技术人才优势,我省已成为国内软件产业大省。但总体上看,我省多数软件企业规模偏小,开发生产工程化、产业化程度低,与传统产业的结合还不够密切,参与国际化竞争的能力差,对外来企业、资金、技术和人才的吸引优势不明显等等。全省上下要切实提高对软件产业发展重要性的认识,集中主要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扶持力度,把软件产业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努力开创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根据《山东省软件产业“十五”发展规划纲要》,我省软件产业要坚持市场为主导、企业为主体、政府为引导的原则,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围绕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实现传统产业的优化升级这个重点,以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建设、满足经济发展需求以及改造传统产业为主攻方向,促大育小实现规模化,扩大开放实现国际化,提高管理水准实现工程化,优化开发环境实现集约化。 
(二)发展目标。“十五”期间,软件产业要努力形成产业规模优势。电子信息技术在传统产业中普遍应用,软件产业的总体水平在国内居前列。软件市场销售额达到300亿元。建成齐鲁、青岛、烟台、威海四大软件园区和山东省软件中间件产业化基地;发展壮大10家大型软件企业;培育20个有自立知识产权的软件著名产品;软件出口额超过2亿美元;软件专业人才结构得到优化,并基本满足发展需求。到2010年,初步把软件产业建设成我省信息产业中的重要支柱产业,成为我国主要的软件生产和出口基地,把山东建成软件产业强省。 
三、发展思路和工作重点 
为实现我省软件产业的发展目标,要认真分析当前阻碍软件产业发展的主要因素,采取有效措施,坚持政府引导与企业自主发展相结合,扩大国内应用市场与开拓国外市场相结合,人才的培养、引进与企业创新机制建设相结合.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形成一批有带动作用的软件骨干企业,推进我省软件产业的整体发展。 
(一)鼓励应用,内需拉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发展软件产业必须坚持以应用为主导。要贯彻“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方针,在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大力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鼓励和引导软件企业与我省的机械、化工、冶金、纺织服装、建材、轻工等传统支柱产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走出一条传统产业与信息技术结合的新型工业化路子。促进服务业大力采用软件产品和服务。积极培育信息服务产业的发展。推进全省信息化进程,把信息化建设与信息产业的发展结合起来,拉动软件产业加快发展。电子政务、电子商务、行业信息化、数字化城市等全省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要优先为省内软件企业提供应用市场,并积极组织实施一批软件产业化示范项目。 
(二)加强软件产品的科研开发。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建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相结合的软件技术创新体系。支持和鼓励有条件的省内软件园区、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外国企业联合设立软件研究与开发中心。 
集中力量发展一批对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建设有重大影响的重点软件产品,突破一些关键技术,提高我省软件产业自主开发的能力和水平,增强市场竞争能力。重点支持研究开发软件中间件、数据库、嵌入式软件、网络安全软件、重点行业应用软件、工业自动化软件、企业信息化应用软件等。推行软件开发过程管理、项目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重视标准化建设和质量体系建设,推广应用软件构件和复用技术,提高企业工程化管理能力,实现软件工业化生产。 
(三)深化改革,鼓励竞争,形成一批软件骨干企业。深化体制改革,整合软件产业资源,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软件产业发展规律的企业成长机制。引导软件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以及上市发行股票等多种方式,整合资源优势,壮大企业实力,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以行业应用为重点,发展专业性产品和增值服务,加快形成一批具有行业特点、产业优势、规模效应和品牌形象的龙头企业。支持和发展系统集成、集成电路设计、网络服务、信息系统咨询和维护、外包等信息服务业,培育专业化的软件服务企业。鼓励各行业内的软件开发部门转变经营机制,走社会化、专业化、企业化的发展道路。 
(四)加快省级软件园区建设。在大力支持国家重点软件产业基地一齐鲁软件园的基础上,选择有条件的市建立省级软件园区。要发挥各级的积极性,将有限的资金和人力资源集中起来,创造良好的产品开发和经营环境,产生聚集效应,形成相对集中的软件产业基地,扶持、培育大批软件企业。“十五”期间,全省重点建设齐鲁软件园、青岛软件园、烟台软件园、威海软件园四大软件园区,形成以国家重点软件产业基地一齐鲁软件园为龙头的“一园三地”发展格局。其他市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也要积极支持和培育软件产业的发展。 
(五)加快软件产业的国际化步伐。发展软件出口是我省软件产业加快成长的重要途径。要加大软件产业对外开放的力度,积极发挥软件行业协会和进出口商会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引导企业加强与国外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管理思想以及资金和人才,提高软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科研开发能力。通过承接委托加工项目、鼓励软件出口实现与国际接轨,提高出口软件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逐步把软件出口拓展到应用服务、系统工程承包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要特别注重与东南亚国家和地区以及著名软件生产国美国、印度、爱尔兰的合作,充分利用地理优势及人才成本优势,开拓海外市场。 
(六)面向市场,培养人才,为软件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营造使用人才、引进人才和培养人才的良好环境,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发展软件产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行培养、引进和使用并举的方针,加强制度创新,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快建设软件产业的高素质队伍。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软件人员培训纳入智力引进计划,在智力引进项目中,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软件人员参加培训。 
四、主要政策措施 
继续全面深入贯彻国家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解决制约我省软件产业发展的矛盾和问题,为软件产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各有关方面要充分发挥作用,通力合作。加大对软件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软件产业的资金投入。 
1.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企业投资为主体,市场化运作的多元化、多层次、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加大对软件产业的投资力度。有关部门与省财政共同安排的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科技三项费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电子发展专项资金等可用于软件产业发展的资金,通过结构调整,适当向软件产业倾斜。省财政每年可视财力情况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省政府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重点园区的发展建设。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软件企业和列入省以上新产品计划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决定》(鲁发[2002]8号)规定的财政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2.积极引导和推动软件企业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多渠道、多形式进行融资。促进建立软件产业风险投资机制,鼓励和支持国内外对我省软件产业的风险投资。省高新技术投资基金要把软件产业作为重点投资对象。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对我省软件企业采用信用担保方式提供信贷支持。大力培育和支持优势软件企业采用发行债券、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可转换债券以及实施资产重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及人才优势的软件企业以高新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无形资产作价总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可由投资方自行确定。 
(二)优先采用国产软件产品和服务。 
1.积极推荐、评选我省优秀软件产品,并列入政府采购目录。政府机构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采购省优秀软件产品或省外企业在省内投资(合资、参股)企业的软件产品。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按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内资企业和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内资企业和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2.鼓励国内外有实力的企业参与我省的信息化建设。今后,由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必须采取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中用于购买软件产品和服务的资金原则上不得低于总投资的30%。政府机构和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购买涉及国家安全的软件产品,采用政府采购的方式进行。软件安全产品经国家信息安全认定机构认定后,方可在本省销售。鼓励将软件用于企业技术改造,提高企业创新能力,促进产业升级。改造项目所需的款项,可申请省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和软件产业发展资金。 
3.实行软件企业、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管理制度。尽快建立我省信息化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和监理认证中心,在全省实行信息化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建设单位在招投标时要重视承建单位的施工能力和服务能力。几省内重大信息化项目,承建单位必须能够提供本地化服务。 
(三)加大对软件出口的扶持力度。 
1.以“一园三地”为基础,将我省沿海地区建设成为国内主要的软件加工出口基地,吸引国外企业在我省兴办软件加工出口企业,鼓励与国外软件企业或软件人员通过资产联结开拓国外市场。基地内软件出口企业可以开立经常项目下的外汇账户,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入,支出为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支出及经批准的资本项下的外汇支出。 
2.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3.为支持软件产品出口,凡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的软件企业,均可获得自营进出口权。支持软件企业到境外开设分支机构,并在设立和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协助。对软件出口企业参加专业性较强的国际型展览会、新市场开拓等活动的,从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中给予支持。 
4.鼓励软件出口型企业通过GB/T19000-1SO900O系列体系认证和CMM认证。符合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范围的企业,获得国家认可的认定机构组织认定的GB/T19000-ISO9000系列体系认证和CMM二级认证及以上的企业,认证费用由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给予补助。 
(四)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1.选择10个产品市场前景好、管理水平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软件企业列为省内重点支持的骨干企业,从政策、资金、采购、上市等多方面进行重点扶持,促其加速发展,成为带动我省软件产业快速发展的龙头企业。“十五”期间,以中创软件、浪潮软件等骨干企业为重点,支持其优先发展。骨干企业通过积极开展外包服务,形成软件开发、生产的产业链,带动中小软件企业共同发展。 
2.选择一些条件较好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软件工程研究与开发中心,重点承担软件研究开发任务。近期要重点支持建立省软件中间件产业化基地,加快软件中间件的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五)加速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1.高等院校要加强计算机、软件等专业建设,培养社会急需的高层次软件设计、开发和管理人才。以办学条件好的重点中专学校为基础筹建1一2所软件职业技术学院,形成培养“软件蓝领”的人才培训基地,满足软件工业化生产的需要,扩大就业。鼓励境内外高等院校、教育机构、著名软件企业合作办学或建立软件职业培训机构,培养高层次的系统分析、设计和管理人才。 
允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创办或受聘于软件企业,进行软件产品的研究和开发;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聘请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做兼职教授、研究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与软件企业联合培养研究生;允许在校研究生创办软件企业并保留其一定时期的学籍。 
2.凡获得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或已在国外开办公司(企业)的,经身份认定后,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注册后可享受本省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政策;其他留学人员经身份认定,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后,可享受有关的优惠政策。鼓励留学人员携带软件加工项目来我省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保证留学人员来去自由,个人所得的合法收入汇出自由。 
3.对在软件开发成果产业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企业以实物形式给予软件人员的奖励部分,准予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对软件企业进行股票期权制的试点,调动各方圆的积极性。 
4.对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实行“一次审批,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的方法。软件企业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业务需要经常往返港澳,可申请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签证。 
(六)规范软件市场秩序,建立软件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软件企业加强软件著作权的登记。认真贯彻落实《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政府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打击走私和盗版软件,严厉查处组织制作、生产、销售盗版软件的活动。任何单位在其计算机系统中不得使用未经授权许可的软件产品;软件企业中凡有制作、出售、传播盗版软件行为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软件企业资格。政府部门要率先垂范,带动企事业单位和全社会使用正版软件和国产软件。各级政府和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要为购买自用正版软件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政策,解决软件产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增强服务意识,简化工作程序,提高行政效率,加强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的认证和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和我省的各项优惠政策得到全面落实,积极培育健康的软件产业发展市场。 
 
 
山东省信息产业厅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