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融资服务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现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范围
除省属单位设立担保机构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外,其它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本通知规定的许可范围。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为自然人、法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及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二、设立
(一)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
3、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3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6、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验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5、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变更
(一)审批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组织形式;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增加注册资本的条件:
1、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评级报告;
4、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最近2个季度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等)。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材料完备的,市发改委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业务规范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全额实缴。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地产投资、境外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担保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监督管理
(一)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担保机构统计情况并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担保机构须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是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为推进全市担保体系建设,解决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困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而施行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的审批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规范,整改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申请变更;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未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倍)的担保机构,需要审批的,按设立的有关要求办理,并提交设立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三)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宁发改财金字[2009]731号文等有关文件若存在与本通知冲突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发布文号:
为进一步加快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发展,优化融资服务环境,促进全市中小企业快速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2009]7号)和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中小服[2009]70号)等有关政策文件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现就全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行政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许可范围
除省属单位设立担保机构可直接向省中小企业局提出申请外,其它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和变更融资性担保机构,均属本通知规定的许可范围。
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的专业担保机构。
融资性担保业务,是指为自然人、法人在金融机构的贷款融资、票据融资及债券发行、融资租赁等融资活动提供担保和再担保。
二、设立
(一)条件:
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原则上不得低于5000万元,其中货币资本不低于80%,法人股占注册资本的50%以上;
3、发起人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三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经济管理的职业经历,精通担保业务;有3名以上熟悉担保业务的专业人员;
4、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科学的担保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防范措施;
5、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6、符合国家、省、市对担保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及监督管理的总体要求。
设立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担保机构,按国家关于合资企业、独资企业设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审批后,再按本通知规定提出申请。
(二)申请材料:
1、设立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筹建方案;
4、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货币验资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60%;
5、法定代表人和拟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内部部门设置和主要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6、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文件;
7、出资比例最大的2位发起人近两年经营业绩和财务信用情况;
8、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相关证明;
10、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变更
(一)审批事项: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3、变更注册资本;
4、变更组织形式;
5、变更法定代表人;
6、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二)增加注册资本的条件:
1、1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2、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达到注册资本的2倍以上。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基本情况表;
3、最近1年完整年度的经营情况和信用评级报告;
4、最近1年完整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5、变更原因及相关证明材料;
6、申请变更注册资本还需提交:验资报告、最近2个季度担保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银行对账单等)。
四、审批程序
(一)设立担保机构,应向所在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于10个工作日内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正式行文报市发改委;材料完备的,市发改委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将行文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经省中小企业局审批同意后,担保机构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五、业务规范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3个月内,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须全额实缴。在经营存续期间,担保机构不得抽逃挪用注册资本。
(二)担保机构要以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业,不得从事存、贷款金融业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地产投资、境外担保业务和外币担保业务。担保机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三)担保机构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不低于实收资本70%的货币资金可用于存出保证金、银行存款,以及购买国债、金融债券、国家重点企业债券及银行理财产品等。收取企业的保证金应存入银行专户,不得挪作他用,保证金收取额不得超过存出保证金的30%。
(四)担保机构应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按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l%的比例计提担保赔偿准备;按所得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其注册资本金30%以上的,超出部分可转增资本金。
六、监督管理
(一)担保机构应定期向区县、开发区管理部门报送业务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业务统计报表,按季度报送所有银行账户对账单,每年一季度报送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由市发改委汇总全市担保机构统计情况并报省中小企业局。
(二)担保机构须接受各级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真实信息。对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违规操作的担保机构,一经发现核实,取消其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七、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是在国家相关办法出台之前,为推进全市担保体系建设,解决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困难,帮助中小企业融资而施行的过渡办法。过渡期内的审批对象为以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为主营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设立的担保机构,必须按通知要求进行整改规范,整改后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可以申请变更;已设立的非融资性担保机构和未正常开展担保业务(申请前6个月月均在保责任余额低于注册资本的2倍)的担保机构,需要审批的,按设立的有关要求办理,并提交设立以来的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证明(银行对账单等)。
(三)各区县、开发区要认真做好行政许可的审核把关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本通知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原宁发改财金字[2009]731号文等有关文件若存在与本通知冲突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