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石政办函[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函[2007]33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与农机事故,现就全市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
按照省政府办《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移交已办理牌证的拖拉机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移交已办理牌证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车辆档案和驾驶人档案。移交过程中具体业务细节问题,按照市交管局、农机管理处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实施方案》办理。市公安、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督导和协调,确保移交平稳顺利。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职能调整过程中出现的工资、工作经费困难等问题,确保农机安全监理机构队伍稳定。各县(市)、区公安与农业(农机)部门要成立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车辆及驾驶人档案移交工作小组,切实加强对移交工作的组织协调。移交工作小组要在政府组织指挥下制定移交的具体实施方案,成员单位协调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做好移交工作,确保2008年7月1日前完成。
二、妥善解决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编制和财政保障问题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承担着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维护农机安全作业秩序、安全宣传教育、农机牌证管理等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7]1号)精神,加强和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确保其履行职能。
农机监理机构的部分职能划转后,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协调编制、财政、农业(农机)等部门,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确定其人员编制。富余人员由各县(市)、区政府妥善分流、安置,保持队伍稳定。同时,市、县财政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职能以及核定的编制,按照综合预算要求及“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核定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所需的各项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其经费供给。
三、公安与农业(农机)部门协作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公安与农业(农机)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要求,定期组织专项安全整治行动,联合整治无牌无证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协作加强农村道路交通秩序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定期交流管理信息,进一步健全农业机械跨区作业安全管理、农村机动车和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农机安全村建设、平安畅通县(市)区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协调机制,共同优化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和农机安全生产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与农机安全事故。
二00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