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黑建招[2008]2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情况,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代理项目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程序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情况
4.招标代理业绩及信用手册使用情况
5.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
6.专职人员实际履职及执业情况
7.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代理项目纠纷、投诉和违法违规情况
二、信用评价对象
1.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2.本年度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我省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3.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
三、信用评价程序
1.各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参加信用评价所需材料,在2008年12月30日之前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核查。
2.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信用评价单位的材料认真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及核查单位名单。
3.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将所属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信用评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4.省直招标代理机构和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将信用评价材料直接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四、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建设网www.hljjs.gov.cn下载);
2.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5.专职人员(含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原件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原件;
7.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8.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9.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
五、信用评价工作要求
1.各市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按时上报信用评价材料;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3.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联系人:窦建东
联系电话:0451—5360373888770772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发布文号: 黑建招[2008]22号
各市(地)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各招投标监管机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管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行为,提高招标代理机构素质,促进招标代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我省工程招投标活动实际情况,决定开展2008年度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
2.代理项目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程序情况
3.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情况
4.招标代理业绩及信用手册使用情况
5.招标代理服务质量及社会信誉
6.专职人员实际履职及执业情况
7.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8.代理项目纠纷、投诉和违法违规情况
二、信用评价对象
1.凡在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工商法人营业执照,并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
2.本年度在我省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我省代理机构信用评价。
3.不参加本年度信用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暂停其招标代理业务。
三、信用评价程序
1.各招标代理机构要按照规定要求,提供参加信用评价所需材料,在2008年12月30日之前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申报材料核查。
2.各市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申报信用评价单位的材料认真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见及核查单位名单。
3.各市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2009年1月15日之前将所属地区招标代理机构申报的信用评价材料汇总后,上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4.省直招标代理机构和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将信用评价材料直接报省招投标管理总站。
四、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报材料
1.《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此表可登陆黑龙江建设网www.hljjs.gov.cn下载);
2.主要办公设备清单、办公场所证明材料(自有的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以及租用合同或协议的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含变更记录)复印件;
4.技术经济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5.专职人员(含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及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其中:社会保险凭证指社会保险管理机构颁发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或者出具的企业当年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缴费单据;人事档案代理证明指国家许可的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该招标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执业信用手册》原件和《黑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业绩信用手册》原件;
7.企业注册所在地招投标监管机构出具的市场行为证明;
8.企业各项管理制度;
9.近一年内企业奖罚情况。
上述材料除申请表(书面二份、电子文档一份)单独成册外,其他材料应打印页码,编制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一份)。
五、信用评价工作要求
1.各市地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认真抓好落实,按时上报信用评价材料;
2.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准备申报材料,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3.信用评价参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联系人:窦建东
联系电话:0451—5360373888770772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