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⑴ 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即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和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⑵ 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⑶ 有关证据。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⑷ 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法律依据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十一条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投诉人;(二)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三)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第十二条 消费者通过信函、传真、短信、电子邮件和12315网站投诉平台等形式投诉的,应当载明:消费者的姓名以及住址、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投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投诉的日期等。消费者采用电话、上门等形式投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各项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