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建筑法第26条第2款其中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禁止性规定,建筑挂靠合同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当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认定为挂靠4种情形:
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3、不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4、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上的联营、合作、内部承包等其他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