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交通运输部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14〕14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内河船型标准化示范船建设,保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18日
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内河示范船建造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方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具体实施技术评估和认定,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
第二章 技术评估认定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 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氮氧化物和甲烷的排放水平。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液化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在75%额定功率下,液化天然气替代率应不低于65%。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按以下公式计算,以发动机制造厂商提供的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台架试验报告为准。
Td=(Bc-Bo)/Bc×100%,其中:
Td (%)是指液化天然气替代率;
Bc (Kg/h)是指纯柴油模式下的油耗量;
Bo (Kg/h)是指双燃料模式下的油耗量。
(二)在制造厂商声明的最高替代率条件下,发动机(含后处理装置)各工况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按NOx总加权排放量计算,应在附件1规定的限值标准内。
(三)具有有效的天然气供给控制系统减少甲烷排放的技术方案,包括喷射系统稳定性、蒸发气体控制技术和后处理方案等可行性。
第五条 高能效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是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值与《办法》附件3《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符合性。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设计阶段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二)船舶建造完工后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第三章 技术评估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在船舶设计完成后,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申请书(附件2)和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3)。
其中申请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需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前期验证报告。
第七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对采用同一技术方案的首制船或对评估内容有重大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确有需要的,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人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图纸审批批文或审图意见书;
2.技术方案和主要设计图纸等资料;
3.船舶检验机构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审批意见以及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专项检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4.天然气发动机的产品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和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台架试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5.中国船级社签发的EEDI最终验证报告(适用于高能效船舶)。
第九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确有需要的,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应出具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保守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时将技术评估和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季度将汇总情况书面通知水系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图和实施船舶建造检验。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 依据《办法》的规定,在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示范船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示范船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先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签发EEDI前期验证和最终验证报告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内河船舶强制技术标准高于本办法要求的,内河示范船应适用新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NOx排放量限值标准.doc
//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7/P020140725528778514351.doc
附件2、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申请书.doc
//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7/P020140725528778916070.doc
附件3、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资料清单.doc
发布文号: 交水发〔2014〕144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陕西省(区、市)交通运输厅(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中国船级社,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
为规范内河船型标准化示范船建设,保证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我部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的规定,我部组织制订了《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交通运输部
2014年7月18日
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内河示范船建造符合国家鼓励发展方向,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内河船型标准化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1号,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技术评估和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认可的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具体实施技术评估和认定,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
第二章 技术评估认定内容和条件
第四条 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氮氧化物和甲烷的排放水平。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液化天然气双燃料发动机在75%额定功率下,液化天然气替代率应不低于65%。液化天然气替代率按以下公式计算,以发动机制造厂商提供的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台架试验报告为准。
Td=(Bc-Bo)/Bc×100%,其中:
Td (%)是指液化天然气替代率;
Bc (Kg/h)是指纯柴油模式下的油耗量;
Bo (Kg/h)是指双燃料模式下的油耗量。
(二)在制造厂商声明的最高替代率条件下,发动机(含后处理装置)各工况的氮氧化物排放量,按NOx总加权排放量计算,应在附件1规定的限值标准内。
(三)具有有效的天然气供给控制系统减少甲烷排放的技术方案,包括喷射系统稳定性、蒸发气体控制技术和后处理方案等可行性。
第五条 高能效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的主要内容是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值与《办法》附件3《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符合性。经评估和认定合格的,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船舶设计阶段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二)船舶建造完工后的EEDI值符合《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的要求。
第三章 技术评估和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请新建LNG动力示范船和高能效示范船的,在船舶设计完成后,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申请书(附件2)和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相关材料(附件3)。
其中申请新建高能效示范船的,需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前期验证报告。
第七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评估意见。对采用同一技术方案的首制船或对评估内容有重大异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确有需要的,采取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评估。
第八条 船舶建造完工后,申请人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以下材料:
1.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图纸审批批文或审图意见书;
2.技术方案和主要设计图纸等资料;
3.船舶检验机构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审批意见以及对液化天然气动力系统的专项检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4.天然气发动机的产品证书、《国际防止发动机大气污染证书》和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相关台架试验报告(适用于LNG动力示范船);
5.中国船级社签发的EEDI最终验证报告(适用于高能效船舶)。
第九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技术认定意见。确有需要的,可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申请人应向技术评估认定单位提交完整、真实的材料,认真配合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核查。
第十一条 技术评估认定单位应出具客观公正的技术评估意见和技术认定意见,保守申请人的技术或商业秘密,及时将技术评估和认定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季度将汇总情况书面通知水系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 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进行审图和实施船舶建造检验。
第十三条 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按规定重新申请评估。
第十四条 依据《办法》的规定,在政府补贴资金发放后,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网上向社会公开示范船的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示范船技术方案和设计图纸涉及知识产权的,应先征得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同意。
第十五条 签发EEDI前期验证和最终验证报告不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国家有关内河船舶强制技术标准高于本办法要求的,内河示范船应适用新的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NOx排放量限值标准.doc
//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7/P020140725528778514351.doc
附件2、内河示范船技术评估和认定申请书.doc
//www.moc.gov.cn/zfxxgk/bnssj/syj/201407/P020140725528778916070.doc
附件3、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技术评估资料清单.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