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6号令”)和2006年第92号公告精神,为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申请甲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乙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预备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
(二)资格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七)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
(八)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及评标专家证书复印件;
(十)现有招标资格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
(十二)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中第(一)、(五)、(六)、(七)、(十二)项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三项内容上报时还应附电子版文档(Excel格式)。
四、申请材料中的资格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主要业务介绍、机构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等内容。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5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3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预备资格的,需报开展招标业务以来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2、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3、除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2号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4、申请材料中项目个数的计算,应以招标项目编号为准。
5、关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时间,需提交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
六、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第92号公告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七、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资料后,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第92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和说明。
八、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关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凡在我省区域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结果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承办处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办
联系人:唐智宏刘敏
联系电话:0731-5990881、5990900(传真)
联系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8号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邮编:410004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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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第36号令”)和2006年第92号公告精神,为做好我省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我省区域内注册登记且符合规定申报条件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均可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备资格。
申请甲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乙级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预备资格的,应具备第36号令第八、第十条第(一)、(二)、(三)、(四)项所规定的条件。
三、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材料封面;
(二)资格申请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确认章);
(四)公司章程;
(五)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
(六)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劳动用工合同复印件、职称证书复印件、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明细;
(七)招标业绩汇总表和招标项目明细表;
(八)招标业绩的中标通知书;
(九)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及评标专家证书复印件;
(十)现有招标资格情况及证书复印件;
(十一)近三年内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受处罚情况;
(十二)办公设施基本情况表及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其中第(一)、(五)、(六)、(七)、(十二)项中的相关附表可从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www.ndrc.gov.cn)下载。企业机构设置情况表、企业人员基本情况表、评标专家库人员名单三项内容上报时还应附电子版文档(Excel格式)。
四、申请材料中的资格申请书主要包括企业成立背景及历史沿革、主要业务介绍、机构设置情况及专业技术人员的构成等内容。招标业绩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以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准)。申请甲级资格的,需报5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乙级资格的,需报3年以来的招标业绩;申请预备资格的,需报开展招标业务以来的招标业绩。
五、准备申请材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上报申请材料一律用A4复印纸打印,以非活页方式装订;
2、申请材料附表必须按照要求格式如实填写,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3、除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2号公告要求的内容外,申请单位不得在申请材料中附加其它宣传性材料。
4、申请材料中项目个数的计算,应以招标项目编号为准。
5、关于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初始时间,需提交相关中标通知书作为证明材料。
六、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各招标代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6号令、第92号公告和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将申请材料一式2份于2007年1月31日之前报省发展改革委,逾期不予受理。
七、省发展改革委受理申请资料后,根据《招标投标法》、《行政许可法》、第36号令和第92号公告的有关要求,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内容不清或不符合规定的,申请机构应按要求进行补正和说明。
八、省发展改革委对各招标代理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初审机关于2007年3月10日之前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九、凡在我省区域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评审结果后,未取得该项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再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原国家经贸委颁发的技术改造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同时废止。
承办处室: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投标办
联系人:唐智宏刘敏
联系电话:0731-5990881、5990900(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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