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物权法》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2020年07月14日19: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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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7]8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搞好学习宣传,推动贯彻落实,促进法制建设,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学习宣传《物权法》的重要意义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重要法律,也是一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深入学习宣传《物权法》,有利于进一步弘宪法精神,确宪法在财产关系领域的贯彻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促进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得到更好的落实;有利于保障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法治化,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物权的基本内涵,依法享有财产权利,依法规范自己的生产生活,正确运用物权法律保护切身利益,激发创造财富的活力,推动社会发展;有利于明确物的归属,预防和减少物权纠纷,切实化解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全社会树立《物权法》观念,确保《物权法》得到全面遵守和正确实施,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从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和维护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物权法》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物权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制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二、把握正确方向和工作重点,切实增强学习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学习宣传《物权法》,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理解和掌握这部法律的立法主旨、基本内容和各项规定,切实领会法律精神,为贯彻实施打下坚实基础。要以提高全体公民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观念,增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意识为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围绕物权制度的共性问题及现实生活中迫切需要解决和规范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宣传活动。要通过学习宣传,使全体公民深入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树立正确的财产权利观念,按照法律的规定明确物的归属,在法律许可和保护的范围内发挥物的效用;树立权利义务对等的观念,尊重他人的合法财产和相关物权,预防和减少财产纠纷;学会运用物权法律法规,维护自身的合法财产权利。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一)精心组织,抓好学习培训。要把学习《物权法》列入落实依法行政“四五”规划工作安排,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采取自学、专家辅导和集中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形式,加大学习培训力度,把《物权法》作为干部在职教育培训的一项重要内容,适时组织举办各类专题学习班和骨干培训班,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学习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带头学习《物权法》,牢固树立并全面落实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的观念,正确处理行使国家权利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关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提高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采取制作法制宣传专栏、黑板报、印发宣传资料,开展《物权法》知识竞赛、征文、专家座谈会等形式,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种宣传媒体,组织开展丰富有效的《物权法》学习宣传活动,为贯彻实施《物权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把《物权法》的宣传教育和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在服务群众中开展好学习宣传。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学习宣传《物权法》是一项系统性重要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物权法》学习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扎实有效。
二○○七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