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17:5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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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粤府办〔2009)11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广东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农业厅,加挂中共广东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牌子,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省属电厂水库移民工作的职责划给省水利厅。
(三)将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四)将省丝绸纺织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的蚕桑、蚕种生产管理职责划入省农业厅。
(五)增加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六)加强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研究,加强对农业、农村和农民(以下简称“三农”)工作的综合协调。
(七)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强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改革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指导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体制改革。
(二)拟订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有关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参与制定相关涉农政策。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承包纠纷仲裁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与发展。
(四)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指导实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方向和有关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拟订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提出农业产业保护、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和农产品进出口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
(七)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动物防疫条件的许可及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开展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安全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动物重大疫病和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预警与防控。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组织重大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普查,依法负责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的有关工作,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
(九)承担农业救灾复产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承担农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
(十)制定农业科技、农技推广的规划和有关政策,指导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牧草地和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负责主管的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拟订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指导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关工作,指导、协调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发展,依法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综合协调省直涉农部门和中央驻粤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
(十五)组织开展农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六)负责扶贫开发和指导革命老区建设工作。
(十七)承办省委、省政府和中央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农业厅设2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重要文稿起草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综合办理有关工作。
(二)综合协调处。
综合协调省直和中直驻粤涉农单位的有关工作;协调处理“三农”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审核有关部门起草的涉农政策建议;组织开展中央和省“三农”工作方针政策、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开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推进“三农”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办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综合分析和反映“三农”工作动态和信息,总结推广“三农”工作先进经验。
(四)发展计划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承办组织实施农业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引导农业结构调整。
(五)农村改革处。
研究提出农村改革与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农村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协调推进农村经营管理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保险制度和农林牧渔体制改革创新。
(六)新农村建设指导处。
研究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拟订新农村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
(七)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协调农村土地承包、耕地经营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措施,协调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现代化建设;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
(八)市场与经济信息处。
提出主要农产品价格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政策建议;承担种植业统计有关工作,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拟订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的相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的有关工作。
(九)交流合作处。
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协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园区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科技教育处。
拟订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承办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工作;承担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业科研、成果转化、科技示范、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国外农业优良品种与先进技术;承担农业科技成果的管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外来物种的管理;协调农业教育培训体系建设,参与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
(十一)种植业管理处(省发展南亚热带作物办公室)。
拟订种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种植业相关生产建设项目;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适用先进技术的引进、推广工作;收集、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组织肥料、农药、种子等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登记;牵头拟订农田基本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发展节水农业工作;拟订南亚热带作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农业机械化管理办公室(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
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农机引进、示范、推广、培训工作;组织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实施农机产品的试验、鉴定和认证管理;协调农机推广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农业机械化、农机事故统计;依法组织实施农机安全监理和质量监督,协调农机安全生产;承担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驾驶培训机构的资格管理。
(十三)农村经济组织管理处。
拟订农村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协调、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设与改革;协调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工作;协调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和发展;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统计工作。
(十四)农业应急管理办公室。
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各专项预案;协调处置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组织实施农业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应急保障工作;协调市县农业应急工作;牵头协调直属单位及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十六)财务与审计处。
提出扶持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财政、信贷等有关政策建议;编报部门预算、决算并组织执行;协调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审计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十七)人事处(与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计划生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十八)离退休人员服务处。
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十九)省扶贫开发办公室(省老区建设办公室)。
拟订扶贫开发工作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指导全省革命老区建设工作;协调组织省直、中直驻粤单位定点扶贫工作、珠江三角洲对口帮扶山区和东部发达地区支持西部贫困地区的扶贫协作工作;承担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二十)省畜牧兽医局。
负责动物防疫、防疫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兽药残留监督、饲料质量安全监督的指导和管理工作;依法实施种畜禽、牧草、饲料、饲料添加剂、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和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工作;承担畜禽遗传资源和牧草地资源保护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农业厅机关行政编制184名(含省扶贫开发办公室行政编制20名、省畜牧兽医局行政编制20名)。其中厅级领导职数:厅长(主任)1名、副厅长6名(其中1名兼任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主任、1名兼任省畜牧兽医局局长),省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副主任1名(兼任省农业厅副厅长,不占省农业厅副厅长职数),总畜牧兽医师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1名(含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副主任2名、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2名、总经济师1名、总农艺师1名、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3名。
五、其他事项
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2名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划入省农业厅机关服务中心。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