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9:2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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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福州市旅游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旅游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组织和指导旅游设施定点工作的职责。

(三)将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加强旅游的综合协调和应急救援职责。

(五)加强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推广工作,培育“海峡旅游”品牌。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旅游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协调全市旅游业发展,研究拟订全市旅游市场开发战略,编制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福州市旅游整体形象的宣传和推广活动,培育“海峡旅游”品牌,开拓旅游客源市场。

(三)负责指导全市旅游资源开发和相关保护工作。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开发;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全市旅游统计及行业信息发布工作。

(四)承担规范全市旅游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责任。规范旅游企业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经营和服务行为;组织实施旅游区、旅游设施、旅游服务、旅游产品等方面的标准;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行业精神文明和诚信体系建设。

(五)负责对全市国内旅游、出入境旅游的管理和指导,协调和指导假日旅游和红色旅游工作;负责旅游对外交往与合作。

(六)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组织实施国家制定的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和等级标准。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旅游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处

组织起草旅游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综合协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信息、保密、统计、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和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机关财务、机关效能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负责旅游工作的政策研究及市假日办的具体工作。

(二)发展规划处

拟订全市旅游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重点旅游区域和旅游项目开发;指导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和利用外资工作;监测全市旅游经济运行,负责旅游统计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旅游人才规划。

(三)行业管理处

负责旅游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指导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监督管理旅游服务质量和市场秩序,受理旅游质量投诉,指导全市旅游精神文明建设和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实施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等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负责星级宾馆的行业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旅游保险的实施情况;负责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查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全市旅游目的地创建工作;组织实施旅游从业人员职业资格标准、等级标准;负责全市导游管理工作。

(四)市场开发处

承担国内、国际旅游市场开发工作;承担旅游对外合作、区域交流协作事务;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旅游品牌的对外宣传推广;组织指导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和推广活动;组织实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设施和服务标准;组织指导a级旅游景区评定;承担红色旅游有关工作;负责指导乡村旅游和工农业旅游示范点评定。

(五)港澳台旅游事务处

组织实施国家旅游局、省旅游局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港澳台旅游政策;组织实施赴港澳台旅游市场管理办法;开展对港澳台市场推广工作;管理和指导对台旅游工作,按规定承担福建居民赴金、马、澎旅游的相关事务。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旅游局机关行政编制为2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