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在哪

2020年07月14日18: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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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的区别主要在于效力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56条、第58条的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合同生效与否尚不确定,需要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内不能补正则合同无效,最终结果与无效合同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