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福建省南平市教育局、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

2020年07月07日04: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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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福建省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福建省南平市教育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民族宗教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保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维护民族团结和稳定,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全面贯彻《通知》精神,维护我市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民民族成份的确定和变更
确定公民民族成份,必须严格按照《通知》和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精神办理。公民个人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不能再向上追溯,更不能横向攀联。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份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
(一)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
1.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现民族成份必须是汉族(原来已确定为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不得申请变更为其他民族成份);
2.不同民族的公民结婚所生的子女,或收养其他民族的幼儿(经公证部门公证确认收养关系的)年龄未满20周岁的;不同民族的公民再婚,其原来的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的;
3.其父母双方至少有一方已经是某一少数民族成份;
4.拟更改民族成份的公民未满18周岁的,由父母、养父母(母亲和继父或父亲和继母)商定后由父母亲(养父母或继父母)共同签字申请;已满18周岁的由本人签字申请。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供的材料
1.南平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一式五份(市、县民族宗教局、公安局,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各1份)
2.拟更改民族成份公民的父母亲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
3.户籍证明材料[户口簿首页(有编号和公安部门公章 的一页)、父或母是少数民族成份的一页、拟更改民族成份公民本人一页,以上户口簿复印件需经派出所核对盖章 ];
4.经公证部门确认收养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复印件一律提供一式五份,统一用A4纸复印,同时需携带以上材料的原件,以备核对。
(三)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审批程序
1.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更改民族成份的条件等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2.南平市民族宗教局对申请人提供的具有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初审意见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申请人持市、县两级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变更,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到南平市公安局审批。
4.南平市公安局出具审批意见后,县(市、区)公安局根据审批意见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南平市民族宗教局依法审核和南平市公安局依法审批同意,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手续。
二、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
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份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考生民族成份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份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份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南平市民族宗教局和南平市公安局户政部门依法进行认定。
三、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加强协作
市、县民族宗教局、公安局对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公民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份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教育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有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份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份变更为少数民族成份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南平市教育局
南平市公安局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南平市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姓  名
 
 出生年月
 
现民族成份
 
曾用名
 
身份证号码
 
性   别
 
出 生 地
 
申请变更的
民族成份
 
父亲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成份
 
母亲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成份
 
户口所在地
 
 
家 庭 住 址
 
 
联 系 电 话
住宅:              办公室:             手机:
 
 
申请变更
民族成份
理    由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县(市、区)
民族宗教局
初审意见
经审查,              同志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符合《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的条件,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同意他(她)由汉族变更为           族。
负责人(签名):            
经   办   人:     年     月     日(公章)
 
南 平 市
民族宗教局
审核意见
经审核,               同志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符合《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的条件,报送的材料符合要求并经           县(市、区)民族宗教局初审无误。同意他(她)由汉族变更为           族。
负责人(签名):       
经      办   人:  年        月    日(公章)
 
户口所在地
派  出  所
受理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县(市、区)
公  安  局
初审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公章)
 
 
南 平 市
公 安 局
审核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公章)
 
 
收件记录
 
1.身份证复印件页; 2.户籍证明材料页;
3.结(离)婚证复印件页; 4.收养证明材料页。
 
 
备    注
 
 
本表一式五份(可复印和下载)     南平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