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是指作为非法财产来源的各种己经实施的犯罪,也被称之为原生犯罪、前置犯罪、先行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
“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一方面,“上游犯罪”是洗钱罪的前提和基础,没有“上游犯罪”所获取的非法收入,洗钱行为就没有掩饰、隐瞒的对象,也就不会有洗钱犯罪。
另一方面,洗钱犯罪反作用于“上游犯罪”,对“上游犯罪”起推波助澜的作用。下游的洗钱犯罪一旦成功,对“上游犯罪”将产生支持和鼓励的推动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