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市场购买被告块煤一车,在往炉子里加煤时发生爆炸,致使原告被炸伤。因人身赔偿问题,原告将块煤的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请问,块煤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吗?

2020年07月18日16: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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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据此,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过加工、制作;二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没有经过加工、制作的天然矿产品、初级农产品等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但是未投入流通用于销售,如自用的产品,试用品等,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本案中的块煤,由于经过加工、制作,且已经用于销售,因此完全符合《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的界定。

法律依据

产品质量法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