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过度检查患者能要求赔偿吗

2020年07月18日02: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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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这里的“不必要检查”是指过度检查行为,一般分为两种:一是本来不需要检查的,却要求患者检查;二是本来可以采用简单、成本低的诊疗技术检查,却用复杂、价格昂贵的诊疗技术检查。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医生根据你的自述及B超检查结果,完全可以判断出你是因胆囊发炎而引起的疼痛,但其在未进行认真分析判断的情况下,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出于某种经济目的而又让你相继做心电图、胃肠透视、CT等辅助性检查,可以认定为过度检查行为,属于典型的“小病大治”,构成医疗损害侵权,你有权要求医院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