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一次“扫黄”集中行动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他要求公安人员出示有关证件后索要书面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公安人员称,先跟他们走,到了公安局再补办请问公安人员的做法是否违法?

2020年08月11日14: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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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答

公安人员的做法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关于这一点是有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第二十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其中第(二)项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紧急情况下,适用一般程序的事后补办手续程序。但是这里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补办手续的期限不是24小时以内,而是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目的是要防止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违法和失误。如果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强制措施对象错误或者其他问题的,可以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停止或者撤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当事人的人身权不受侵犯。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