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8日22:2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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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发布文号: 黑环办[2003]112号
  
各市、地环保局,省农垦总局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我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黑龙江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活动的管理,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中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确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收集、集中贮存、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收集、贮存、处置等经营活动。 

    第四条   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二)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且布局合理,符合城市和区域规划; 
(三)具有与所从事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工艺技术、工艺条件; 
(四)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具有防止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设施、设备和能力;具有预防和控制经营活动中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能力与措施; 
(六)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 

    第五条   从事收集、集中贮存、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时,应当首先向危险废物经营设施所在地的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后报省环保局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首次申请单位,由省环保局颁发《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一年。 

    第六条   申请单位向市级环保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材料; 
(四)危险废物经营计划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排污申报登记报表; 
(六)有关的环境测试报告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报告; 
(七)《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书)》; 
(八)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经营危险废物能力评估报告表(书)》应当由省环保局认可的机构编制。 
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事先向省环保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安全评价资格证书等相关材料和《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样本接受审验。符合要求的,可作为承担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工作的备选单位。 
《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表(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经营的危险废物特性; 
(二)危险废物包装、运输计划; 
(三)危险废物贮存、预处理、利用、处置工艺及残余物处理方法; 
(四)污染防治措施与相应设施、设备; 
(五)预防与处理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中发生污染事故和其它突发性事件的方案和措施; 
(六)技术力量与管理水平; 
(七)专家评估意见。 

    第八条   持有《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二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换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同时提交试运行期间经营情况报告、相关的环境测试报告以及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意见。符合换证要求的,省环保局给予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三年。 

    第九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实行年审制度。 
(一)年审集中在每年的6、7两个月内进行; 
(二)持证单位应于6-7月间向省环保局提出年审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发证时间不足6个月的,或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可不参加当年的年审),同时提交持证时段或上次年审以来的运营情况报告; 
(三)省环保局根据上报材料及省、市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进行年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不予年审或收回并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⒈逾期不申请年审的; 
⒉提交的材料不全,并在限期内仍没有完善的; 
⒊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 
⒋违反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经营,且不予改正的; 

    第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经营种类和数量将发生变化的,必须在变化前,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按照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程序,变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规定时间变更经营内容。 

    第十一条   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的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不再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必须提前两个月向省环保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终止经营报告,按照省环保局核准的日期停止经营活动。停止经营活动后一个月内向省环保局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前二个月,通过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向省环保局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运行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省环保局按照审批程序受理换证申请。对符合颁发许可证条件的,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仍为三年。 

    第十三条   对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单位,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省环保局提出更换《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申请,同时提交持证期间运营情况报告、相关的环境测试报告以及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情况意见。符合发证要求的,直接给予换发《临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发证要求的,限期在三个月内整改完善。到期仍不符合发证要求的,取消原发放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 

    第十四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运营台帐,主要内容包括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类别和数量,运输、贮存以及处理处置方面的工艺参数和设备运行情况,污染事故及其处理等情况,并建立档案。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排污申报登记(含年审)手续,并于每季度开始后的十日内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季度收集、贮存、处置的危险废物来源、类别和数量以及运营等情况,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省环保局报告当年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汇总情况及经营运行情况。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及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转的,必须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报告省环保局。 

    第十五条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办理时限要求: 
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及所需材料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省环保局在收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转来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及所需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七条   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集中贮存、集中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并对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对持许可证的,由省环保局收回《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从事收集、集中贮存、集中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办理《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办理《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办理《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要求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含临时);逾期不申请办理的,视为无证经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