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发布部门: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潮府[2008]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现将《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六月十九日潮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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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告

2002年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考务通告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司法部、人事部 发布文号: 根据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现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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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

关于法律顾问处经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补充规定

发布部门: 财政部、司法部 发布文号: (86ぉ司发计字第164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书记处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五日十二届第221次会议纪要对律师工作管理体制改革的指示,加速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结合各地贯彻司法部、财政部一九八四年十月十三日(84ぉ司发公字第513号《关于法律顾问处、公证处经费管理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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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涉外投资和涉外纠纷处理实务培训相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涉外投资和涉外纠纷处理实务培训相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各位律师:现就2011年12月3日举办的涉外投资和涉外纠纷处理实务培训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地点济南军悦·世源酒店三楼会议室(济南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济南市经十东路7777号奥体中心斜对面,酒店电话:0531-85951111)。二、培训内容1、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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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试行)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上海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关于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试行)》的决议(2001年12月30日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上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纠纷调解规则(试行)》,现予公布。上海市律师协会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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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的通知

发布部门: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珠海市律师执业保障条例》经珠海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03年9月26日通过,2003年11月27日经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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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事局 发布文号: 京人发[2002]36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根据人事部《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精神,对北京地区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及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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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部门: 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7〕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人事劳动)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司法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法规部门: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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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办法

发布部门: 商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商业(包括粮食、供销社商业,下同)企业。第三条 商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是商业法制的组成部分,是商业企业依法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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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离退休干部和调离、辞职人员担任律师职务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离退休干部和调离、辞职人员担任律师职务

发布部门: 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沪高法[1995]48号 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于1989年3月4日联合发出的(89ぉ沪高法办字第20号《关于人民法院离退休干部担任特邀律师后不应到原任职法院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通知》实施以来,对法院秉公办案起到了积极作用,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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