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面对面——与世界500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对话”专题讲座的预报名通知

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举办“面对面——与世界500强企业总法律顾问的对话”专题讲座的预报名通知

发布部门: 重庆市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各律师事务所:为帮助重庆律师加深对为跨国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标准和要求以及如何与企业法务部门高效配合以便有效开拓涉外法律业务领域、提升专业服务水准等系列问题的认识,市律协将于近期举办相关内容讲座,现将预报名通知如下:时间: 2011年12月2日,星期五,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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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

云南省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若干规定

发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保障和促进社会法律咨询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鼓励社会团体和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依照本规定兴办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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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的执行,我部曾于1996年1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试行ぉ的通知》。根据司法实践工作的发展和完善,为进一步改进这些文书格式,使之适应律师业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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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一九九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

司法部关于一九九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授予律师资格标准及有关事宜的通知(废止)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根据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的实际情况,现将1990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审批授予律师资格的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应考人员每卷成绩达到60分以上(包括60分)的,可授予律师资格。二、应考人员总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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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十要十不准

律师十要十不准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ぉ:为切实搞好律师队伍的整顿工作,促进律师从业清廉,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总结各地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经验,现将《律师十要十不准》印发给你们,请在律师整顿工作中,认真组织律师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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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复(1999)8号 福建省司法厅:你厅闽司(1999ぉ137号《关于如何处理律师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律师法》以及《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二、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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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转发《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司发通〔1993〕003号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海南省司法厅(局):现将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收费的复函》〔(1992)价费字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申请手续费由司法部收取。年检费由省、直辖市司法厅(局)收取。国家物价局、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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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浙江省司法厅 发布文号: 浙司[2007]49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为了完善和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工作,保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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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的通知

山东省律师协会关于举办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的通知

发布部门: 山东省律师协会 发布文号: 各市律师协会:山东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业务委员会拟于2011年10月29日,在济南举办2011年知识产权实务研讨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时间:2011年10月29日上午报到,下午13:30-17:30研讨;地点:暂定济南名雅建工大饭店(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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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山东省司法厅:你厅《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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