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遗嘱的形式包括: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3、打印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需要在危机情况下订立才能有效。
6、公证遗嘱。
1、自书遗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3、打印遗嘱。
4、录音遗嘱。
5、口头遗嘱。需要在危机情况下订立才能有效。
6、公证遗嘱。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