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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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2007〕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经2007年7月1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七月十八日
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覆盖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目标,提高居民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西宁,根据《青海省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和《青海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与城镇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居民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相适应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疗的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权利与义务对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民主监督、注重促进社区卫生事业发展和与其它形式的医保救助制度相结合。实行市级统筹,市、区两级管理和核算的原则。
第四条区(县)、街道办事处(镇)要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党政干部绩效考核内容,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本行政区域内,凡从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的单位及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保险范围参保对象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保险范围:实行住院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的模式。以补助住院费用为主,适当补助门诊费用。
第七条参保对象:具有西宁市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职工家属、无业人员、转为城镇户籍的农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居民家庭中符合参保对象条件的成员要以户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不能选择性参加。
已就业的或参加职工医保的或中途退出职工医保的城镇居民不能参加居民医保。
已参加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居民医保至当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
农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可以从下一年度起参加居民医保。
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户籍仍在本地,未就业者,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
中小学生、幼儿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居民医保。
第八条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城镇居民、中小学生持户口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请登记,经审核确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由区(县)经办机构发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居民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就诊并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费用补助。运行年度内不办理中途补、退手续。
第九条参保者的权利与义务。享受规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医药费用补偿,监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金。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在市、区(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市、区(县)、街道办事处(镇)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主任),卫生、宣传、发改、财政、民政、劳动保障、教育、公安、计生、审计、统计、药监、编办、文广、工会、残联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城镇居民医保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和办公室,社区居委会设立管理小组。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审核、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办机构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合署办公,承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职责。
市、区(县)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配套,并制定相应财务管理办法,确保专款专用,基金运行安全。
各成员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资源、精简、效能的原则,在本级政府公务员或事业编制内调剂解决。
市城乡基本医疗管理中心配备工作人员8名,从市本级事业编制调整解决,其中卫生专业人员5名,财会专业人员2名,计算机专业人员1名。
各区(县)城乡基本医疗管理办公室配备工作人员4名,从区(县)本级政府机关公务员编制调整1名,事业编制调整3名,其中卫生专业人员1名,财会专业人员2名。
各街道办事处(镇)城乡基本医疗管理办公室设专职工作人员2名,从区(县)本级事业编制调整解决,其中卫生专业人员1名,财会专业人员1名。
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取。各级经办机构工作经费按参保人数每人1.5元的标准安排,由区(县)财政按参保人数人均1元列入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参保人数人均0.5元标准列入预算。
第十二条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管理中心职责:
(一)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工作;
(二)拟定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发展规划;
(三)指导区(县)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宣传、发动工作;
(四)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工作;
(五)组织、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七)负责调查、总结和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上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工作;
(二)拟订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细则、管理制度和有关规范,制定具体措施;
(三)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协调有关部门筹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负责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五)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区(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六)负责审核、支付参保居民的医药费用;
(七)负责组织、协调、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八)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的统计、汇总和上报;
(九)负责调查、总结和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十)负责街道办事处(镇)、社区居委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人员的培训。
第十四条街道办事处(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在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负责参保居民参保金的筹集工作;
(三)负责表、册、账、证的登记和管理;
(四)负责向上级反馈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五条西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卫生局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和协调;
2、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规章制度;
3、对经办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4、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章制度和提供医疗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服务;
5、推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做好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6、及时研究分析和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7、收集、汇总、统计、分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并及时上报;
8、定期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运行情况等。
(二)市委宣传部
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舆论监督工作。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城市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医药价格监督管理。
(四)市财政局
1、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情况;
2、依据省政府规定,安排本级财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向上级财政申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监督区(县)财政落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
3、合理安排本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预算,保障工作需要。
(五)市民政局
1、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按照省政府的规定资助其参加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确定并提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
(七)市教育局
积极宣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配合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人数及相关数据核定等工作。
(八)市公安局
配合做好城镇居民人口数据、户籍审定、核定等工作。
(九)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