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8: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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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钦政办〔2007〕16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钦州市无偿献血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了保证本市医疗临床用血安全和需要,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内献血、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实行无偿献血制度。
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
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鼓励本市公民及外地来本市的人员积极参加献血。
第四条采供血和临床用血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领导本辖区的献血工作,统一规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献血工作。
(一)制定下达本辖区的献血工作计划,推动志愿无偿献血工作;
(二)对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三)广泛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
(四)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采供血应急机制;
(五)对在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市、县区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委员会,负责本辖区无偿献血宣传动员和组织公民献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专人负责日常工作。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献血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宣传动员、组织所属单位和本辖区的私营企业员工、个体工商户以及适龄公民参加献血。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适龄公民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推动志愿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城建规划、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批准设立的采血点的设置和流动采血车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
第八条国家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参加献血,完成下达的献血工作计划。
各级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无偿献血社会公益性宣传报道。
各类学校应当向在校学生宣传血液生理常识和献血的科学知识。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配合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做好相关的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第九条设立钦州市献血专项资金,用于发展献血事业。献血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政府对无偿献血事业的专项投入;
(二)国家规定的采供血成本收入的部分收入;
(三)单位、团体和个人对无偿献血事业的自愿捐赠及其他合法款项。
钦州市献血专项资金由市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献血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按本办法规定对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用血后的偿还费用;
(二)无偿献血的宣传活动经费;
(三)本办法规定的对无偿献血的奖励费用;
(四)无偿献血事业的其他专项费用。
第十条鼓励社会各界及个人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鼓励社会志愿者为献血事业服务。
第十一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卫生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依照《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
(二)确保医疗临床用血的需要;
(三)在采供血业务活动中的所有收入属于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严格依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开展采血、检验、分离、贮存、运输等工作,保障采供血安全;
(五)为献血者提供卫生、安全、便利的献血环境;
(六)开展血液方面的科学研究、教学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血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从事单采原料血浆的采集活动;
(二)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三)违反规定对献血者超量或者违背间隔时间采集血液。
第十三条血站外设的采血点和采血车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从事采供血活动,不得雇用他人献血,不得冒名顶替献血。
患有经血传播性疾病者不得隐瞒病情参加献血。
第十五条血站应当对献血者免费进行相关的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其本人。
血站应当给献血者发放献血证书。献血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转让。
第十六条公民献血后,可休假一日。有关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十七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临床用血时,免交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并按如下规定用血:
(一)累计于本地献血量不足1000毫升的,其本人最多可按献血总量的3倍免费用血;
(二)累计于本地献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其本人可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
(三)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自献血者最近一次献血时起五年内按献血总量的2倍免费用血,五年后按献血总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十八条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兄弟姐妹在本市或外地用血后,按规定持有效证件、证明,到无偿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免费用血报销手续。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团体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个人无偿献血累计2000毫升以上的;
(二)在献血及组织、动员、宣传、管理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为献血事业捐赠资金、物资、设备,数额或价值达一万元以上者。
第二十条各级各部门应将无偿献血工作作为推荐、评选先进、文明单位的重要指标。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卫生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