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9:3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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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关于印发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08〕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七月十七日

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障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促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和《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主体为全市各级政务公开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为全市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各县(市、区)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是本级政务公开考核的组织协调单位。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务公开考核方案及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行风评议以及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年度内出现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对应公开的事项不按规定公开,或有意隐瞒公开事项,营私舞弊,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年度内不予考核,等次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七条政务公开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政务公开领导组织建立、责任落实、方案制订和工作推进等情况。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以及《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主要内容。
(三)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采取政务公开网站、热线电话、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便民手册、公开栏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公开形式。主要考核各部门落实《忻州市政务公开暂行办法》中规定公开的形式,以及结合本部门采取方便服务对象的其他公开形式。
(四)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主要考核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制定和执行政务公开监督制度、处理群众投诉和实行责任追究的情况以及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聘请政务公开监督员等积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等情况。
(五)市政务公开领导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八条政务公开考核实行百分制的量化考核办法,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的考核等次。
第九条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内容符合规定,全面具体;形式实用有效,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满意。
第十条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见附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各等次的标准为:优秀(91~100分)、良好(71~90分)、合格(61~70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定期考核于本年度末进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第十二条政务公开考核采取网上评审、实地察看、群众测评、综合评议等方式进行。网上评审主要是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对公开情况进行评审;实地考核主要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群众测评主要通过征求意见会、下发测评票等方式进行;综合评议主要根据政务公开考核领导组织的平时检查结果及监察、法制等部门提供的有关结果进行评定。
第十三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通过忻州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忻州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布,并作为本年度市政府对各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对政务公开考核不合格的部门限期整改,不能限期整改的,将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领导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忻州市政务公开考核评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