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00: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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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
财发52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现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财政部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
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
(一)粮食主产区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自治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3.山西、海南2省,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4.广西、云南、贵州、重庆、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10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财政资金8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三)其他地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85%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15%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广东省农垦总局中央财政资金100%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中央财政资金与地方财政资金配套比例
(一)分省配套比例
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为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