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2020年07月06日23:3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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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9号文件以及京办发16号文件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精神,全面推进村民自治,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新水平,积极推动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是村民行使民主权力,依法管理村务的有效方式,是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村民自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应以群众最关心、利益最密切的问题为重点,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逐步实现村民自治,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村务公开工作在村党支部、村党总支或村党委领导下,由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具体实施。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出发,把推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目标,实现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村。区县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是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    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由区县农村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由组织、民政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做到分工协作,齐抓共管。

 

第三章  村务公开的内容、时间、程序

    第七条    凡属涉及到村民利益的大事,群众要求公开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予以公开。
村务公开的范围包括村务决策、办理过程、办理结果。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账目公开;干部收入公开;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状况公开; 村民宅基地审批、征用、租用土地情况和土地发包情况公开;转工转居和计划生育指标审批公开;农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公开;电费收缴公开;救灾救济款物发放公开;有必要公开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八条    财务收支公开常规性收支公开和专项收支公开两种,常规性收支每季度公开一次,专项收支在项目完成后及时公开。主要内容:
(一)财务计划,包括财务收支、固定资产购建和拍卖、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兴办企业及资源开发投资、收益分配等;
(二)各项收入,包括村提留、乡统筹、发包及上缴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 计划外生育费、救济扶贫款项、上级部门拨款及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包括生产性建设支出、公益福利事业支出、招待费支出、集体统一经营支出 、救济扶贫专项支出、上交乡统筹及其他支出;
(四)债权债务,包括各类往来款项、其他借款、还款等;
(五)收益及其分配情况,包括本年度收益、分配、缴纳税金、公积金、公益金、福利费、投资受益等;
(六)代收代缴情况,包括经批准代收代缴征购粮及农业税、水电费和其他款项;
(七)农户承担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及以资代劳情况。


    第九条    村干部的收入、年度工作目标和民主评议情况,年底公开一次。


    第十条    现行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指标,生育证审批,计划外生育费的征收、管理、使用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一条    国家、各政府、企事业单位征用、租用土地的数量、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受益和支出情况。村庄建设规划、允许建房条件、标准、宅基地审批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可随时公开。


    第十二条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征标准、交纳情况;乡统筹、村提留、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决算情况及下一年预算审批情况;其他面向农民的收费情况等,年初公开一次,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三条    主管部门核定的各种电价标准、全村购电量、用电量及村民用电交费情况,每半年公开一次。


    第十四条    政府下拨救灾救济款物的项目、数量、发放的原则、条件,确定的发放名单、数量要及时公开。


    第十五条    集体和个人对经济项目的承包(承租)方式、承包(承租)指标、竞标情况、承包费和租赁费上缴情况年初公开一次,经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公开一半,重要问题和特殊情况随时公开。


    第十六条    村务公开须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开内容必须由村党支部、党总支或村党委,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审核,重大事项的公开要经过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村务有关事项公布后,村党支部、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会计和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要安排时间接受群众查询,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意见,并做好核查、纠正和解释工作。

 

第四章  村务公开的形式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要在本村醒目、便于群众观看的地方,设置固定的村务公开栏。公开栏的设置要以区县或乡镇为单位,统一规格,能够长期保留,便于群众观看。公开栏旁 要有意见箱。


    第十八条    村务公开的内容还可以通过有线广播、闭路电视或刊物等形式公开。同时,村党支部、村委会和经济合作社要坚持每年两次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进行公开,并可以设立村民接待日,听取群众意见。

 

第五章  村务公开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成立民主监督理财小组,具体负责村务公开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的职责:
定期检查村政事务公开落实情况,每季度审核财务收支情况,向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报告检查审核结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督促村委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整改。


    第二十一条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成员的产生和调整:
民主监督理财小组一般由3人组成,从有威望、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具有一定文化和财会 专业知识,非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成员的村民代表中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小组成员出现空缺时,要及时补选。对任期内不能正确履行职责或难以胜任工作的,要及时调整。


    第二十二条    建立村务公开定期或不定期督查通报和情况反馈制度。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对弄虚作假欺骗群众的要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要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区县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目标要求,制定配套措施,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和领导干部包村责任制度,定期了解检查各乡镇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五条    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把抓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作为创造先进党委的重要内容,制定实施规划,总结推广经验,进行分类指导,帮助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并做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工作。把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纳入乡村干部岗位责任制,作为考核干部政绩的重要条件。对不能按要求实行村务公开的干部,要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改正,效果不明显的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