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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23日廊坊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普遍存在,抗拒、阻碍、干预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解决“执行难”问题迫在眉睫,已成为各级审判机关、行政机关、权力机关等社会各方面的当务之急。为集中力量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从根本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树立党和国家的权威,确保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发[1999]11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1999]11号文件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案件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合法权益,也直接关系到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关系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实施。因此,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深入学习贯彻中央11号文件精神摆上重要位置,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其极端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努力扩大宣传教育效果。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全力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人民法院要在报刊上开设专栏,在电视、广播上开办专题节目,以案释法。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也应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并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支持执行工作列为当前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预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执行为荣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加大执行力度,依法执行,严肃执行,文明执行,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手段,采取有效方法,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对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妨碍法院依法搜查,或者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执行人员的行为要坚决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措施。对有能力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拒不执行的;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执行的;以及盗窃、抢夺或毁灭执行公文、证件、印章的等,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要严格执法、正确执法,要讲究执行方法,注重执行艺术,讲求执行效果,使执行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达到良好的统一。
四、坚决反对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做好执行和协助执行工作,对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干扰,要坚决依法抵制。任何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对于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犯罪案件,有关公安、检察机关应当及时立案、侦察、提起公诉,使犯罪分子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五、加强执行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要定期研究执行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出一些新的办法和措施。要强化执行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执行工作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要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充实执行力量,搞好执行工作物质装备建设。在执行工作中遇有需要协调处理的事宜,应主动报告当地党委,在党委的领导和政府的支持下,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执行工作的支持力度,排除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六、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执行工作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作用。要采取听取审议报告、视察、执法检查等形式,监督执行工作。对在执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人大及其常委会要通过法律监督搞好协调工作。各级人大代表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也应积极履行职责。
解决“执行难”问题,不仅是人民法院的责任,各级各部门都应积极行动起来,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发挥积极的作用,为促进我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政治稳定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