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20年07月06日23:4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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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2000年10月18日白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充分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实现本级国家机关重大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或批准:
(一)保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在本市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重要措施;
(二)推进本市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
(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年度计划、市本级财政预算的变更、调整方案;
(四)审查和批准市本级财政决算;
(五)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方案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中、长期规划的修订方案;
(六)人口发展、土地管理、环境与资源的保护、社会保障、住房制度改革、医疗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
(七)促进民族团结、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大措施;
(八)城市总体规划的制定与修订;
(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十)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一)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设立或撤销;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涉嫌犯罪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或刑事审判及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许可申请;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就重大案件提出的质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公民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控告、申诉;
(十四)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五)依法监督纠正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的案件;
(十六)与国内、外缔结友好城市;
(十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认为需要审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下列事项,须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遵守和执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全国、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重要情况;
(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主要经济指标执行情况;
(三)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四)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五)关系到全市经济的大型工程项目和对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建设情况;
(六)预算外资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七)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基金收缴使用情况;
(八)教育经费、教育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费收支管理情况;
(十)国有资产出售后变现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十一)计划生育、环境、资源保护情况;
(十二)社会反响强烈,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害的事故、突发性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处理情况;
(十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或严重违纪问题;
(十四)危害严重、影响极大的案件检察和判决情况;
(十五)市人民代表大会确立的议案和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认为应当听取和审议的其他事项。


    关联法规:    

    第四条    下列事项,须征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按照审批权限报请批准,并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合并;
(三)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调整、变更方案;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改革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机关或者人员可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


    第六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议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依据;
(三)该重大事项的决策方案及其说明。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按照《白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重大事项的报告或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并同时提交有关资料。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时,提请人应当到会说明,如实回答询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急需处理许可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逮捕、刑事审判或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申请,可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下次会议确认。


    第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对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决议、决定规定的时间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不需要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闭会后十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提出的审议意见,不执行、不办理的,常务委员会可依法提出询问、质询,组织特定问题调查或者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实施监督。
依照本规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重大事项,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其限期报告。
依照本规定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擅自作出决定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责成其纠正或依法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