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组织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的意见

2020年07月06日23: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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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为了规范人大代表对本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的工作评议,加强工作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民主法制建设,根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的述职评议、民主测评、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门委员会评议的做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以下简称人大代表评议工作)是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评议监督的活动。

二、人大代表评议工作要本着对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人大代表的评议工作,并提供帮助。

四、人大代表评议的范围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在开发区设立的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检察院。

五、人大代表评议的内容是执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推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及勤政廉政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审议意见的情况;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的情况;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认为应当评议的其他事项。

六、被评议对象由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询各方面对被评议对象工作的意见与建议。

七、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时,可以与人大常委会对依法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的述职评议、民主测评、专项工作评议和专门委员会评议结合进行。

八、人大代表评议的内容、时间、要求和组织方式等具体事务由主任会议决定,在评议工作开始的30日前通知被评议对象。被评议对象接到通知后,按照主任会议决定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准备,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汇报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

九、人大代表评议的组织和服务工作由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也可以由临时设立的评议工作机构负责。

十、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部分人大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人大代表评议工作。

十一、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代表评议的内容,组织参评代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评议调查。评议调查时,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填写测评表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并给予配合。

十二、人大常委会组织人大代表评议要与本级人大代表团、组活动紧密结合,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充分反映全体人大代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与建议。

十三、在评议调查的基础上,召开参评代表评议会议,对被评议对象的工作进行评议,被评议对象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到会听取人大代表的评议意见,对评议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说明。评议会议可以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也可以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

十四、被评议对象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提出的评议意见和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在3个月内向人大常委会及参评代表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评议时交办的具体事项,应在限期内处理完毕,并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处理结果。

十五、人大常委会可组织参评人大代表或者责成有关工作机构对被评议对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其整改工作不满意的,经主任会议决定,责成其限期继续整改,并在限定的时间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十六、对被评议对象工作中存在的特别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可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十七、在人大代表评议中,对涉及上级国家机关的问题,人大常委会应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对涉及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问题,主任会议应当责成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

十八、人大代表评议后,对工作成绩显著的被评议对象,人大常委会可进行通报,并将评议结论反馈给被评议对象。

十九、在人大代表评议中,一经发现并查实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重大违法违纪、严重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可以依法对其提出罢免案、撤销职务案。

二十、在人大代表评议中,如有进行干扰的,视其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有关机关和部门要将处理结果报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