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厅字[200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已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全国政协办公厅关于办理政协提案的意见
提案是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形式。多年来,各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和政协委员,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提案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做好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现对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提案承办单位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巩固和完善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做好办理工作。要把提案办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指派专人分管。对提案办理工作要有部署、有督促请检查。要注意提高提案办理人员素质,完善办理工作制度,规范程序,明确责任,不断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二、具体办理工作
(一)交办。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逐件清点。核对、签收。如发现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提案,要在全国政协组织的提案交办会期间及时调整;交办会后如认为个别提案还需要调整的,要在会后10日内与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协商确定承办单位。
(二)办理期限。全国政协大会期间的提案,要在当年8月底前办复;平时的提案,要在收到之日起3个月内办复;对一些难度较大、不能如期办复的提案,应在期限内向提案人说明,同时函告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并争取在年内办复。
(三)分办和会办。提案审查意见指明分别办理的,由各有关承办单位分别答复提案人;审查意见指明主办和会办单位的,会办单位应主动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主办单位要积极与会办单位沟通、协商,做好意见汇总工作后及时答复提案人。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要协商一致后再答复提案人。
(四)办理要求。要不断提高提案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凡提案所提问题应予解决并具备解决条件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订出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实解决不了的,应实事求是地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五)复文要求。
1.提案复文要按统一格式行文,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加盖公章。
2.在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的复文右上角处,根据办复情况作出不同标记: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用“A”标明;提案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已列入计划准备解决的,用“B”标明;提案所提问题因受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只能以后研究解决的,用“C”标明;提案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不可行的,用“D”标明。
3.复文的寄送。委员提案,复文寄送第一提案人1份;党派团体提案,复文寄送提案单位3份;政协界别小组提案,复文寄送联系人3份;党派小组提案,复文寄送该党派中央机关3份;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复文寄送该专门委员会办公室3份。所有复交均须抄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3份。给中共中央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复文,要加抄中共中央办公厅1份。给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文,要加抄国务院办公厅1份。给军队系统的复文,要加抄中央军委办公厅1份。复文内容涉及其他单位的,应同时抄送。
4每年8月底前,承办单位要将复又按规定格式复制在软盘上或通过电子邮件送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
三、重点提案的办理
承办单位接到提案后,要及时研究分析,确定重点提案,进行重点办理。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或亲自主持重点提案的办理工作,可采取召开协商座谈会或专题调研等形式,力求取得实效。
承办单位确定重点办理的提案于交办后10日内合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将积极配合开展工作。
四、加强与提案人的联系
提案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要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和联系,共商解决办法。寄送复文时要同时寄送《征询意见表》。该表将由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后送交承办单位。如承办单位直接收到反馈意见,也应复印1份,送交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提案人对复文不满意的,要进一步进行协调,继续办理。
五、办理工作总结
承办单位应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书面总结。承办单位可根据各自情况,结合办理工作总结,对认真办理提案的下属部门和经办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六、推荐优秀提案
承办单位在办复提案的同时,要做好当年优秀提案的推荐工作。优秀提案推荐表随同办理工作总结一并送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优秀提案的标准是:
(一)提案内容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有关爱国统一战线的重大问题、地方重要事务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
(二)提出的问题针对性强,有情况、有分析、有具体的建议;
(三)所提建议具有可操作性,对承办单位改进工作有较明显的作用,或具有前瞻性,对长远规划、宏观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
(四)提案被有关单位采纳后;取得了比较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