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已由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9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区、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
(2003年9月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合并,修改为:“居民、村民在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经确认选民资格,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作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