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议离婚案件中,尽管夫妻间的财产分配合约理论上约束各方,然而,在若干情形下其效力亦无法对抗外来第三人之债权。依据相关法规,若有夫妻一方或全部为了逃避债务,而在离婚协议中恶意处置财产,从而损害到债权人权益者,受害方可据此诉求该合约定局无效。此外,若债权确立之时,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债权人已知悉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分配的约定,此类约定同样不足以对抗债权人。如婚内所欠债务,无论离婚时财产已如何划分,债权人皆有权请求伴侣各方共同承担,不得仅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侵蚀债权人的权利。因此,离婚财产分配协议之效力需仔细审视具体事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条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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