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权利规定的特殊情况有哪些

2024年06月27日18: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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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诉讼权的行使规定如下:
当公民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需在得知或应当得知该行政行为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公民亦可选择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若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则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对于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先进行复议程序的案件,公民须在对复议决定不满时方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