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婚前个人财产范畴:(1)夫妻在缔结婚姻的前各自拥有的财产,如通过个人劳动获得的收入、遗产或者赠予等合法收益,以及在此期间购买的财产;(2)退伍及转业军人自部队带走的医疗费用和返乡生产补贴,以及在婚内以较短时间共同生活的军人退伍及转业补偿;(3)离婚时刻,夫妻各自使用的服装、日常用品,以及职业所需用品。但需排除贵重物品;(4)离婚时,与个人身份紧密相关且在婚姻期间获取的财产,以及未产生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5)夫妻的间关于财产的协议,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包括正式书面协议和双方认可的事实口头协议。【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个人婚前财产包括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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