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情况下的离婚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1、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3、一审判决不予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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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女方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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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