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关于改革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方式的通知

2020年07月22日15:4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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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发布文号: 桂政发[2002]51号

各市(地ぉ、县人民政府(行署ぉ,区直各委、办、厅、局,各军分区(警备区ぉ、各县(市、区ぉ人民武装部:
近年来,我区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加强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的指示,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较好地保证了民兵战备、训练任务的完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部分配装企业改组改制,经济效益滑坡,保管条件差,影响了民兵高射武器的管理;现行的保管方式与高射武器管理的发展趋势不相适应;库房建设与战备、训练标准和要求有较大差距。为加强民兵高射武器的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形势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的要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民兵工作的意见》(中发[2002]9号ぉ、《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第178号令ぉ规定,按照有利于训练、有利于管理、有利于保障、有利于落实战备的要求,决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分散保管民兵高射武器改为政府集中管理的方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布局,实行民兵高射武器集中管理
按照国家、广州战区“十五”期间国防动员建设规划纲要和“十五”期间人民武装动员计划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全区城市民兵工作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02]13号ぉ,对民兵高射武器布局进行调整,使民兵高射武器的整体布局更加适应现代战争的需要。
民兵高射武器(含12.7高机ぉ以市为单位集中统一建设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并纳入民兵训练基地配套建设。完善民兵维修保障体系,更新改造自治区、地(市ぉ民兵装备修理所设备。2002年,在南宁、柳州市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展开,力争在2004年以前完成。
在过渡期内,各企业、事业单位民兵高射武器的库房维修、看管人员管理和经费、物资保障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武器装备的安全和稳定。

二、坚持标准,搞好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建设
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建设,要科学论证,通盘考虑,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标准,按程序报批。建设过程中,要精心组织,严格标准,确保质量,达到布局合理、库房坚固和“四通”(路通、水通、电通、电话通ぉ、“三配套”(安全、技术、生活设施配套ぉ的要求。新建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所需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国防用地征用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解决。有条件的可与军分区(警备区ぉ民兵武器装备仓库建在一起。新建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所需经费,由各市人民政府解决,自治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三、强化管理,确保民兵高射武器处于良好技术状况和安全
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方式改进后,必须强化管理,健全制度,配齐配强人员,加强看管队伍的建设。市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配主任1名、保管员、警卫(维修ぉ人员6名,主任由军分区(警备区ぉ现役干部兼任,保管员、警卫人员从国家核定给我区城区仓库职工编制中解决,由军分区(警备区ぉ从符合条件的退伍军人或应征青年中招聘。其待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抓好民兵高射武器看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教育工作。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考核奖惩等各项管理制度。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0第25号ぉ和《民兵武器装备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民兵高射武器装备仓库保护工作,确保民兵高射武器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和安全。

四、加强领导,把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改革工作落到实处
改革民兵高射武器管理办法,是做好军事斗争准备、深化城市民兵工作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把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把民兵高射武器仓库建设纳入民兵训练基地配套建设、高炮阵地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认真解决好所需经费。各军分区(警备区ぉ要有一名领导亲自抓,成立专门班子,认真组织实施,抓紧民兵高射武器调整和建库工作的落实。军地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加强指导,搞好检查验收,确保民兵高射武器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广西军区
二00二年九月十九日